野百合搶民主 太陽花則是不讓民主被搶走

財訊雙週刊 發表於 2014-3-28 17:27:23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1 66628
野百合搶民主 太陽花則是不讓民主被搶走

范雲 見證跨世代學運的一手觀察


野百合學運嶄露頭角的社會學者范雲,本身研究社會運動、亦身體力行,這次學運,她從主角變成從旁協助者,親身觀察分析這兩場跨世代的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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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財訊雜誌 口述/范雲  整理/王柔雅

1990年3月,台灣爆發「野百合學運」,近6000名學生集結在中正紀念堂靜坐,衝撞威權憲政體制。24年後,「太陽花學運」再起,上萬名學生為了反黑箱服貿,不惜占領立法院議場、圍攻行政院。

當年念台大社會系、擔任過野百合學運總指揮的范雲,在反服貿的「太陽花學運」中同樣沒有缺席,於立院外開立「街頭民主教室」、與學生一起橫躺政院,直到被警方強制驅離。現任台大社會系副教授的范雲,以親身經驗觀察分析,橫跨世代的這兩場學運:

3月18日,學生在立院前抗議服貿的活動,我也參加了,看到現場僅500人不到、也沒有吸引太多媒體注意,很擔心事情就這樣船過水無痕。沒想到晚上瞬間豬羊變色,聽到有學生衝進議場,我就知道這件事有希望了!

都是政黨運作失靈惹禍!
他們不做,公民社會自己做


對我來說,如果學生沒有衝進去,這件事可能很快就沒有人關心了。我很感謝有學生這個舉動,姑且不論合法非法,當執政黨壓霸、在野黨失能,這就是公民社會可以行使的手段,並非所有不合法的手段都是不正當的。

24年前的3月學運,是威權體制衝向民主化的重要關鍵;現在社會已經民主了,但民主正面臨倒退危機。台灣的民主只停留在選舉,20多年來在很多層面並沒有真正落實,公民力量想藉由社會運動對抗這股向下的力量。不是所有的新興民主都能穩固不摧,台灣有很多條件會讓民主動搖,例如司法改革、媒體失序等。

兩次學運很明顯都是政黨運作失靈,當年國民黨威權治理,但民進黨對於第一個本省籍總統李登輝有情結,對國會全面改選的訴求,不敢強力抗爭,學生只好自力動員。這次也是執政者罔顧民意,有了黑箱服貿這個不民主的東西產生,政權的正當性受到質疑,當司法、媒體、在野黨不運作,就只能靠公民社會動員捍衛,因為民主不可能會自己變好。

以前的世代是在威權時代長大,民主不是我們擁有的東西,當年我們還覺得,能在有生之年看到政黨輪替,很感動。但這一代人的年輕人,生活在民主時代,認為民主是基本人權,當有人要剝奪他們的權益,是會憤怒、會理直氣壯去爭取的,為了達到目的,他們是會拚了命的。

這次的議題還關聯到他們的前途、底層勞工的壓迫,都是年輕人最切身的課題。

此外,還有中國因素,台灣年輕人意識到中國市場的機會與危機,但也正因為了解到雙方的不同,他們更珍惜台灣的自由民主環境。

那天在行政院抗爭現場,我遇到兩個曾在中國工作一年的年輕人,因為有過實際經驗,他們徹底感受到自己與中國人不同,他們認為中國人不會遵守規則,所以簽什麼條約都沒有用,才會來參加運動。

馬習會將受到高度挑戰
兩岸政府難再暗度陳倉了!


一場學運的組成,通常都是先有幹部再有動員力。3月學運的核心成員,都是歷經長達10年參與民主運動培養出來的一群幹部;這次也很類似,大多是從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後崛起,當時這些學生還非常生嫩,但歷經這幾年的反國光石化、華隆關廠、大埔徵收、反媒體壟斷等,成員逐漸成長茁壯。

兩個世代的學生關心的重點、組織方式不同,九○年代關懷的是校園、民主,透過學校社團、讀書會動員,成員以社團、學校系所分類;現代的學生比較側重社會運動,街頭是他們最主要的戰場。身處數位時代的年輕人擅長運用科技,從早期的批踢踢實業坊,到現在運用臉書,快速動員。

臉書的特點是,打破組織規範,人跟人直接互動,可以即時、交叉動員。網絡蔓延速度相當快,讓一個人知道,等於讓十個人知道。圍攻政院的千人動員能這麼快速,就是仰賴臉書的瞬間動員力。社交網絡動員的成員,對議題、訴求的掌握度較高,現場還能即時上傳、報導,跟民進黨時期被宣傳車、地下電台找來的、只看熱鬧的民眾不同。

這次運動堪稱前所未有的,台灣、甚至國際學運幾乎沒有占領中央機關的前例,雖然也有教師、社運團體支援,但灘頭堡是學生攻下來的。我們都明白,如果沒有學生的話,這次事件受社會矚目的程度、動員力道不會這麼強。

雖然如何落幕仍是未知數,但這次至少起到公民覺醒的作用,這個把社會「搖醒」的過程很重要,同時也達到預阻性的目的,我認為在馬英九任期內,中、台很難有機會再暗度陳倉簽訂任何協議,任何締約都會被監督,馬習會也面臨高度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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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1)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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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17:49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這裡指的是海基會),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第 34 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法律已經寫得很清楚,根本沒有「逐條審查」這回事
這群暴民現在是用佔領立法院、攻擊行政院的違法方式來要求國家做超過法律的事情
如果這群暴民的要求被認同了,如果這群暴民的手段被美化了

以後任何人只要對任何事情不滿,有要求都可以用類似的方式取得滿足的話
法治還有什麼意義?
憑人多、憑拳頭就好了啊

還敢自稱民主

呸!

gxv99999 發表於 2014-3-28 18:11
樓上的,
這只代表一件事情,
法律條文永遠是不完善,
需要隨著時代修改!
cat14 發表於 2014-3-28 18:41
gxv99999 發表於 2014-3-28 18:11
樓上的,
這只代表一件事情,
法律條文永遠是不完善,


在法律修正前,他還是法律!
惡法亦法!
民主法治社會,應先學會守法
認為不完善!應該與時俱進!那便是要修法!
但是未修正完成前,請遵守!
否則,法律無存在之必要!!


勿戰!只是就法律這件事來討論!


ps.
當然可以尋另途徑來解決!這是另一回事了。



本帖最後由 cat14 於 2014-3-28 18:44 編輯

cat14 發表於 2014-3-28 18:46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17:49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這與民主無關...
法律與民主沒有啥麼很大的關聯性..

重點是法治!!

民主則是另一個議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你相信嘛?我是堅決不相信的!! 本帖最後由 cat14 於 2014-3-28 18:51 編輯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19:07
cat14 發表於 2014-3-28 18:46
這與民主無關...
法律與民主沒有啥麼很大的關聯性..


不能同意您的意見
民主與法治是絕對不能區分成立的
甚至可以說 法治是民主的基石

沒有法治的民主  會流向暴民政治


我認為要抗議可以,要反服貿也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是用破壞、佔領政府機關的方法,提出各種要求然後命令政府做出符合你各種要求的舉動
然後聲稱是民主
我是完全不能苟同的
icaruslu 發表於 2014-3-28 19:18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17:49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理解錯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26/367734/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21:43
icaruslu 發表於 2014-3-28 19:18
理解錯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26/367734/



似是而非的言論


在我剛剛回文中已經提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就算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立法院也只能就議案本身表決同意或者不同意
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這是三權分立且相互平等制衡的原則與設計(沒有立法獨大這回事)

至於文中提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凡侵害人民權利、課予人民義務或事關國家重要事項者皆應以法律定之」
是指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國家限制/侵害人民權利,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替代
諸如 課徵稅捐、徵收土地,一定要有稅捐稽徵法、土地徵收條例為基礎
並不是指所有跟人民權益(請注意我用的是「權益」而非「權利」)有關的事情,都必須要用法律來規定

貿易協定所涉及的是人民的「權益」
貿易協定並非政府要去徵收人民的財產,侵害人民的「權利」
這種事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依照大法官釋字329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不論協議名稱為何,均應送審議
但是審議的方法為何?
就是回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2條、第33條 進行總體表決 也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道理

我知道你們不想聽這些

讓我覺得可悲的
就是為了意識型態,「專家學者」可以講出如此扭曲不負責任的話語
不願意就事論事,違背自己的專業
臺灣就繼續沈淪下去喪失競爭力
icaruslu 發表於 2014-3-28 22:48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21:43
似是而非的言論

似是而非的言論


在我剛剛回文中已經提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就算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立法院也只能就議案本身表決同意或者不同意
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這是三權分立且相互平等制衡的原則與設計(沒有立法獨大這回事)

至於文中提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凡侵害人民權利、課予人民義務或事關國家重要事項者皆應以法律定之」
是指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國家限制/侵害人民權利,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替代
諸如 課徵稅捐、徵收土地,一定要有稅捐稽徵法、土地徵收條例為基礎
並不是指所有跟人民權益(請注意我用的是「權益」而非「權利」)有關的事情,都必須要用法律來規定

貿易協定所涉及的是人民的「權益」
貿易協定並非政府要去徵收人民的財產,侵害人民的「權利」
這種事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依照大法官釋字329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不論協議名稱為何,均應送審議
但是審議的方法為何?
就是回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2條、第33條 進行總體表決 也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道理


>>法律有漏洞都不用立法修補就對了
>>又來一個中二邏輯的
>>
>>而且原來美國韓國都是在搞心酸的~我懂了

>>
>>韓國法律規定,經貿協議在談判以前,必須:

(1) 制定簽署計畫向國會委員會報告
(2) 委託研究機構進行經濟可行性研究
(3) 舉辦公聽會

而美國為了加速貿易協議簽訂研擬的簡化版程序(TPA)則規定:
(1) 行政部門須於談判開始90天前通知國會
(2) 談判開始前,行政部門應徵詢國會監督小組聽取意見


談判中的資訊公開

韓國法律規定:
(1) 原則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公開協議簽署及執行狀況
(2) 談判對手國要求等情況可不公開,但國會協議要求公開時不得拒絕
(3) 政府應將國會意見納入談判立場

美國TPA規定:
(1) 行政部門應定期向國會監督小組報告
(2) 簽署前180天應通知國會未來可能須修改的貿易救濟法規
(3) 簽署前90天,行政部門應通知國會將簽署並將協議草案文本交給國貿委員會製作經濟影響評估


----------------------------------------------------------------------------------------------------------------------------------------------------

我知道你們不想聽這些

讓我覺得可悲的
就是為了意識型態,「專家學者」可以講出如此扭曲不負責任的話語
不願意就事論事,違背自己的專業
臺灣就繼續沈淪下去喪失競爭力

>>這麼快就開始放大絕貼標籤啦~XD
>>google上面還有一堆學者博士律師教授的見解咧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kSF1c9zU9HSX7AirDNKxWj+iRqkMH2Uo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1115/
>>http://newtalk.tw/news/2014/03/18/45368.html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973839&type=%E6%94%BF%E6%B2%BB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8/today-p2.htm?Slots=P
>>原來跟你意見不同就是意識形態~我懂了
本帖最後由 icaruslu 於 2014-3-28 22:49 編輯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23:55



回覆你這個中二
1.法律沒有漏洞,只有有心人不願意遵守
2.條約只能整體表決,不能逐條審議,這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立法院為什麼限縮自己的權利,只能總體表決,不能逐條審議,這是基於權力分力原則,這不是法律漏洞,立法院立的法律,立法院自己也有義務去遵守
3.關於「臺灣國會沒有事先知情,臺灣國會沒有進行監督」這個部分,如果你真心的願意去瞭解

http://lci.ly.gov.tw/LyLCEW/lciv ... Name_searchResult=1

這個是立法院的議事暨立法院公報管理系統
你在搜尋欄輸入「服務貿易」可以蒐集到 588篇 紀錄,類別涵蓋委員會會議紀錄、質詢事項、專案報告、院會紀錄
很簡單的就可以搜尋到民國100年的資料

還是你就是只願意相信這些網路垃圾文
我也沒有辦法(聳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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