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法案「酒醉」、「睡夢程度」標準有詳細嗎? 若沒有,這法案只會添亂... 喜好不同吧,個人對於性交搞得像「儀式」(且還不是邪教的),「性」致缺缺。談情說愛,卻不來點美酒調情,弄出點情調後在進入肉戲? 如果是已酒駕標準,那麼,在高級餐廳或酒吧門口來酒測,十之八九的情侶都不過關 如果約會先直奔厚德路或摩鐵路,爽完後在說....,怎麼有種拍完A片請女優吃飯的感覺? 總覺得有獸慾沒情趣 至於睡夢程度...,搞不好會有一堆人突然有「夢遊強姦症」。 此外,誰說性侵受害者一定是女性? 藉口男性也能找,只是編故事辛苦點 P.S. 若在台灣有此法案,說不定會有女性藉酒醉要求男性開房間,事後在搞仙人跳,強說男方把她灌醉性侵。這年頭不帶行人記錄器或錄音筆 (偷錄取得的證據,要間接的用),把個妹都不安全 |
台灣因該也要有如此法案 這樣才能杜絕一些愛仙人跳的騙子 只是女生真的不要的時候一定要非常肯定的拒絕 不要甲掰 不然有可能會被惡意人士強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