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的狀況並不像你所描述的如此簡單。杯葛議事是反對黨很正常且合法的議事手段,台灣的立法院委員會是採合議制,也就是在委員會內有共識才會送到院會。你當然可以質疑為何民進黨要杯葛議事而不好好審查,但在這之前,請先回答政府行政部門為何可以說服貿一字一句都不能修改? 這完全是行政權完全侵害立法院審查的權力,你希望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服貿,但又跟台灣人民說服貿已經簽了不能修改,這樣的內容,審查意義為何? 這樣的情況,你除了杯葛議事,還能有什麼更積極的作為?
由於目前對於兩岸簽署協議的監督,並沒有明確的法條可以引用,照理說立法委員根本沒有任何法源的依據可以進行審查,這也目前遇到的困境,但也不是國民黨所宣稱服貿是行政命令,不須立院審查,因為服貿協議根本不屬於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所以也不能由行政院單方面認為是行政命令就可以公告執行。另外,如果國民黨堅持是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那國民黨立院立法委員又憑什麼對服貿協議進行審查與表決? 這等於是國民黨自打嘴巴,立場前後不一,也說明了國民黨很清楚關於服貿這種畸形內容在台灣目前根本沒有任何法條可以界定它。我又想請問,關於一項目前無法源界定的內容,可以由行政院單方面的認定就能進行嗎? 這也是目前學生跟社運人士的主訴求,就是法制化一切兩岸的監督,為目前的各種爭議找到一個透明且法制的解決方法。但馬政府絕對不允許這樣法制化兩岸監督的內容發生,因為如果法制化一切兩岸的監督,等於將來兩岸一切的往來協議協定都有法理監督的實質制衡,這會重重衝擊目前馬政府規避各種監督的伎倆。也就是將來的國民黨私自與中國的各種論壇、會議達成的默契都會因為有法制化的監督而無效化,這是國民黨最不願意看到的。
另外,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你所引述的文章,不論原作者的居心為何,很清楚的,他只給你看了該規定的下半部,他刻意忽略了上半部: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很明確地,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交由立法院審議。但服貿是否涉及到法律相關,這個應該由立法院來認定,不是行政院自行認定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跳過立法院。這個原則也適用國民黨所宣稱的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這件事,既然行政命令所規範的形式目前並未包含服貿協議,那更應該交由立法院判定是否需要修法,來找到法源依據,並藉此進行實質審查。
以下是參考內容: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本帖最後由 caseykcc 於 2014-3-29 11:1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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