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男為何堅持裸奔11年?答案是「為了自由」

showme2014 發表於 2014-10-29 13:43:52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 1770
據英國《每日郵報》10月28日報道,歐洲人權法庭駁回了英國「裸奔男」史蒂芬·高夫就自己權益遭侵犯提起的訴訟。
55歲的高夫是英格蘭漢普郡人,他因過去11年來堅持在公共場合裸體行走而被拘捕、囚禁30多次。

▼高夫裸跑



▼高夫個人經歷:

史蒂芬·高夫,1959年出生,來自英國漢普郡伊斯特利鎮,高夫是堅持裸體主義的狂熱分子。

2003年,他辭去卡車司機的工作,裸體從英國蘭茲角走到約翰岬角,從此獲得了「裸體漫步者」的稱號。這種裸體漫步的行為,使他隨後被關入獄數月。

不過出獄後,高夫並沒有任何改變,仍堅持自己獨特的享受自由的方式,所以2004年、2005年以及2006年,法院先後以妨礙治安以及不尊重法庭的罪名將其單獨拘禁數月和數年。

2012年7月服滿6年的刑期後的史蒂芬·高夫 ,剛剛出獄的他又一絲不掛地走上街,當局勸他要麼遠離兒童玩耍的地點,要麼穿上衣服,他表示拒絕後被捕。

2012年8月10日庭審時,高夫只穿了一雙白襪子和棕色的靴子就走進了法庭。法官理查德·麥克法蘭問道:「你裸體出席有什麼原因嗎?能告訴我是為什麼嗎?」高夫回答說:「是自由。」由於他堅持不穿衣服,檢方以「擾亂治安罪」和「蔑視法庭罪」對其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出獄後還沒來得及好好享受自由的他可能再次入獄。

去年,英國地方法院判決禁止他在公共場合裸體,但他聽完宣判後拒絕穿衣,堅持裸體離開法庭,當即被再次拘捕。高夫向人權法庭投訴自己遭受的不公待遇和打壓,自我表達權利和自由受侵犯。









高夫向人權法庭投訴自己遭受的不公待遇和打壓,自我表達權利和自由受侵犯。

法庭認為,高夫明知故犯,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仍然堅持以一種令他人感到被冒犯的方式行事。但是,法庭也表示對高夫蹲監獄的時間之長感到不安。

▼法庭:(圖片來源網路)


▼裸奔的歷史:

裸奔(streaking)一詞第一次出現在英文中。剛開始的時候,還只是一些致力於"天體運動"的大學生們,他們不停的在校園裡奔跑,除了出生時身上的東西外,其他什麼都沒有。

公認的第一個裸奔者是一位女性,而且是位中世紀貴族少婦,被稱為戈迪瓦夫人,她為拯救人民而大膽行事。

今天的裸奔現象則源於美國大學,據說裸身而行的學生們是為慶祝春天和性解放。大膽的學生們後來覺得只在校園內「赤裸相待」還不足以顯示個性,於是將裸奔的範圍擴展到禮堂、高速公路、空降訓練場及高爾夫球場,這也是裸奔與體育結緣的開始。

裸奔很快就跨出美國的疆土,在西方各國落地生根。在1974年的一個多星期時間裡,澳大利亞警察曾經被源源不斷的裸奔事件搞得焦頭爛額,一切可能的公眾場所都出現了裸奔,人們最初對此不以為然,甚至是蔑視的,不久卻報以興高采烈的噓聲和掌聲。



▼裸體在外的心理分析:

裸奔以及其他裸體在外行為在背後都有一定的心理原因,如心理壓力過大,通過裸奔來釋放自己的不良心理。或者說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從而產生了一些極端的行為。(不包括一些惡意的變態行為)

有些人裸奔是向夢中偶像示愛,或藉以表達自己的傾慕之意,或者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故意炒作。


本帖最後由 showme2014 於 2014-10-29 13:4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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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ming 發表於 2014-10-29 13:55
自由個屁,變態無誤。

當局給他兩個選擇
要麼遠離兒童玩耍的地點,要麼穿上衣服

意思就是只要遠離兒童玩耍的地點的地點就可以,
這個變態就是要在兒童玩耍的地點的地點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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