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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男為何堅持裸奔11年?答案是「為了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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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男為何堅持裸奔11年?答案是「為了自由」
showme2014
發表於 2014-10-29 13: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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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英國《每日郵報》10月28日報道,歐洲人權法庭駁回了英國
「裸奔男」史蒂芬·高夫
就自己權益遭侵犯提起的訴訟。
55歲的高夫是英格蘭漢普郡人,他因
過去11年來堅持在公共場合裸體行走而被拘捕、囚禁30多次。
▼高夫裸跑
▼高夫個人經歷:
史蒂芬·高夫,1959年出生,來自英國漢普郡伊斯特利鎮,
高夫是堅持裸體主義的狂熱分子。
2003年,他辭去卡車司機的工作,裸體從英國蘭茲角走到約翰岬角,從此獲得了「裸體漫步者」的稱號。這種裸體漫步的行為,使他隨後被關入獄數月。
不過出獄後,高夫並沒有任何改變,仍堅持自己獨特的享受自由的方式,所以2004年、2005年以及2006年,法院先後以
妨礙治安以及不尊重法庭的罪名將其單獨拘禁數月和數年。
2012年7月服滿6年的刑期後的史蒂芬·高夫 ,剛剛出獄的他又一絲不掛地走上街,當局勸他
要麼遠離兒童玩耍的地點,要麼穿上衣服,
他表示拒絕後被捕。
2012年8月10日庭審時,高夫只穿了一雙白襪子和棕色的靴子就走進了法庭。法官理查德·麥克法蘭問道:「你裸體出席有什麼原因嗎?能告訴我是為什麼嗎?」高夫回答說:「是
自由
。」由於他堅持不穿衣服,檢方以「擾亂治安罪」和「蔑視法庭罪」對其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出獄後還沒來得及好好享受自由的他可能再次入獄。
去年,英國地方法院判決禁止他在公共場合裸體,但他聽完宣判後拒絕穿衣,堅持裸體離開法庭,當即被再次拘捕。高夫向人權法庭投訴自己遭受的不公待遇和打壓,自我表達權利和自由受侵犯。
高夫向人權法庭投訴自己遭受的
不公待遇和打壓,自我表達權利和自由受侵犯。
法庭認為,高夫明知故犯,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仍然堅持以一種令他人感到被冒犯的方式行事。但是,法庭也表示對高夫蹲監獄的時間之長感到不安。
▼法庭:(圖片來源網路)
▼裸奔的歷史:
裸奔(streaking)一詞第一次出現在英文中。剛開始的時候,還只是一些
致力於"天體運動"的大學生們
,他們不停的在校園裡奔跑,除了出生時身上的東西外,其他什麼都沒有。
公認的
第一個裸奔者是一位女性
,而且是位中世紀貴族少婦,被稱為戈迪瓦夫人,她為拯救人民而大膽行事。
今天的裸奔現象則
源於美國大學
,據說裸身而行的學生們是為慶祝春天和性解放。大膽的學生們後來覺得只在校園內「赤裸相待」還不足以顯示個性,於是將裸奔的範圍擴展到禮堂、高速公路、空降訓練場及高爾夫球場,這也是裸奔與體育結緣的開始。
裸奔很快就跨出美國的疆土,在西方各國落地生根。在1974年的一個多星期時間裡,澳大利亞警察曾經被源源不斷的裸奔事件搞得焦頭爛額,一切可能的公眾場所都出現了裸奔,人們最初對此不以為然,甚至是蔑視的,不久卻報以興高采烈的噓聲和掌聲。
▼裸體在外的心理分析:
裸奔以及其他裸體在外行為在背後都有一定的心理原因,如心理壓力過大,通過裸奔來釋放自己的不良心理。或者說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從而產生了一些極端的行為。(不包括一些惡意的變態行為)
有些人裸奔是向夢中偶像示愛,或藉以表達自己的傾慕之意,或者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故意炒作。
本帖最後由 showme2014 於 2014-10-29 13:47 編輯
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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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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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ming
發表於 2014-10-29 13:55
自由個屁,變態無誤。
當局給他兩個選擇
要麼遠離兒童玩耍的地點,要麼穿上衣服
意思就是只要遠離兒童玩耍的地點的地點就可以,
這個變態就是要在兒童玩耍的地點的地點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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