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都更案 「卡民」PO文反駁「都市計劃生」觀點 你贊同誰?

Yoshiya 2012-3-30 17:22:29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8 25017


王家都更案激起群眾民憤,除了可憐王家的遭遇,更多的是對政府和建商的不滿,最可惡的就是台北市長郝龍斌剛把王家拆了,拆完當天表示:「今天整個執行公權力的過程還算平和順利,我覺得這是好的現象。」,在記者會上卻說:執行過程中,看到《都市更新條例》確實有一些疏失。


▼「全能住宅破壞王」稱號無誤



(王家都更案KUSO懶人包)

針對此次都更案,都市計劃系的大學生網上PO文《關於王家都更案...》談了自己從專業角度出發的觀點,接著一位本論壇的卡民jeffchien執不同觀點,PO文《關於王家都更案...Part 2》力駁。

到底哪一位寫的更具說服力和正確的觀點呢?還是請各位卡民看吧。

都市計劃系大學生的文章:http://ck101.com/thread-2297400-1-1.html

卡民jeffchien的文章: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98044


事件回顧:

《高牆與雞蛋》用鏡頭記錄都更士林案 是如何「和平執法」

台北史上首例「合法強拆」 你可能成為下一個「士林王家」!


結束時間: 2012-4-6 16:24

正方觀點 (154)

專業出身,分析有理,3方都有錯,王家本可以避免被「都更」,支持都市計劃生的觀點。

反方觀點 (408)

沒社會經驗的大學生不知道「水有多深」,單純紙上談兵,不管怎樣,奸商獨贏,王家不可避免陷入奸商的陰謀被「都更」,支持卡民jeffchien觀點

已有(142)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25535224 發表於 2012-3-30 19:08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

其中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
翻成白話-看過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知道將來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簽同意書。當你再看到報核時的事業計畫時,有關你的權利義務完全一樣,那你是不可以反悔撤同意書的。

王家自己放棄了這個權力???王家根本沒機會
王家是以95%比5%強押,哪來的都市計畫草案,連簽都沒簽,既然沒簽何來權利義務相同


1.士林王家100%自有土地、房屋
如果士林王家土地、房屋的所有權是跟38戶連在一起,只占不到10%,士林王家被拆是應該的,共有土地,當然是絕對多數決,但士林王家土地、房屋是自有不是共有

2.增進公共利益
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都更是公共利益嗎?是公共設施嗎?
士林「文林苑」蓋好,根本一般民眾無法使用,何來公共利益、公共設施

3.士林「文林苑」不需王家土地,一樣可以都更,為何一定要強徵?


以上有錯請指正

koob1972 發表於 2012-3-30 20:39
八個人圍者兩個人說:為了我們八個人地性福,我們要都更你們
ahbinlin 發表於 2012-3-30 20:47
都更系學生的觀點看似很正確

但是就如同今日社會主流的價值觀皆以金錢衡量

多數人以金錢暴力少數人的事件如果可以合法化

明日北京政府發動兩千萬解放軍包圍台北市

要求你我搬離

原因是因為根據這個月人大通過的 "台灣地區台北市民撤離法"

讓大陸人住進來可以更有效利用台北市空間

促進民族融合

符合全體中國人的利益

願意搬的都可以領到在蒙古的一頂帳棚跟20隻羊

不願意搬的就會在驅離過程中受傷住醫院

希望大家到時候遛羊的時候看到郝市長還能開心跟他打招呼
chenchijin 發表於 2012-3-31 00:24
我覺得該學生所強調的,是王家從頭拒絕參加聽證會,而後被強拉入"都更遊戲"無法自拔,最後才再做無謂的消極抵抗;三方都有問題,但他們的問題是最大的,是這個意思嗎?
該這麼說吧
如果一群人罵你是豬,你想說"肖ㄟ,我才懶得理你勒";之後他們投票表決你是不是豬,你想說"我何必跟著一群肖ㄟ起舞,我還是我阿",然後選擇避免無謂的紛爭不理他們;最後他們把投票結果貼在布告欄上,說大多數人覺得你是豬,而且你也沒有與會反駁說你不是豬,所以從今以後你的另一個名字就是豬......你覺得,這麼做對嗎?!

該學生所強調的"拒絕參與公共事務"乍聽之下好像有道理,不過仔細推敲之下反而有倒因為果之嫌!

1.居住、遷徙的自由本來就是憲法所保障的,而財產權更是"人權"的延伸;"我就是不要賣、我就是要保留自己的房子"本來就是王家的權利,在此權利前提下,合理的狀況本來就是建商、政府要"拜託"他們出席、"請託"他們出讓,怎麼反而扣一個他們不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大帽子呢?!

2.不講還好,那位"學有專精"的學生一提到"預售"讓建商沒有退路,反而讓人更覺得政府是財團的打手,強制拆遷是赤裸裸的替財團解套;建商愛搞預售那是建商的事,預售完而該地目無法取得,就算王家真的是二億就肯賣他們也得買單,不買單所造成違約建商也得一肩扛,投資嘛,哪有什麼穩賺不賠的;講什麼"建商的誠信",笑話,除了國揚的侯西峰,你看看到時候樂揚的老段欠一屁股的時候跑不跑路?

3."一級拆除士"難過個屁阿,輿論韃伐說要一肩扛之餘還不忘拉內政部、行政院下來墊背,說有請示過長官!他們是我們一票票選出來的"公僕",而如今"公僕"當起了"工頭"反過來拆"主子"的房子叫人情何以堪!!他是拿了對方多少好處?選舉前後樂揚是贊助了多少選舉經費?究竟郝團隊與樂揚有沒有對價關係?如果有空請"新聞挖挖挖"或"水果日報"來挖一挖,敢說裡面一定有料;當年郝伯伯所服務的國民黨就是因為政商關係盤根錯節、忽視了人們的聲音以至失了大陸的江山,果真有其父必有其子;如果不想辦法善終,可能不只"拆除士"沒得拆,國民黨可能也沒得玩了。

天賦人權、三民主義之民有民治民享;這回我只看到蠻橫、玩法與傲慢;只能說林義夫不饋是林義夫,哈,看破了、早早投共去了。
chenchijin 發表於 2012-3-31 00:48
lionwei11 發表於 2012-3-30 22:22
今天支持王家的人不也是支持居住正義的同一批人
當妳們覺得房子被強拆是一種剝奪是一種強盜行為的同時
要求 ...

我建議您可以看看這個
http://www.myoops.org/main.php?act=course&id=2258

裡面再在的舉證,多數人的利益、少數人的利益之間的折衝,相信士林王府就是一個最血淋淋的例子!
先不講黑道半夜拆房子一半的這種鳥事,理想中我們是一個法治且民主的國家;一個法治且民主的國家在已違憲的前提下,糾集了一票警察直接把人家的家給拆掉這到底是對或不對?

一再強調,民主的定義是服從多數,但前提是要尊重少數;若少數未被尊重,服從多數是有意義的嗎?金錢的補償、房子的存廢、居住的正義與否在我看來都不是問題的核心與該關注的重點;該被凸顯的,是我們怎麼看待"人權"、"憲法"、"民主"等等的、我們常掛在嘴邊普世的價值
heisgayy 發表於 2012-3-31 05:21
這個社會充斥著一群恐龍 利用權力某取利益而不顧百姓死活

某些人有能力在外另外買房子所以贊成 有些人 或許是感

情因素或經濟而反對 難道就可以強拆嗎?

某些人會說贊成都更卻無法在外購屋的人很可憐

那為何不能請建商先把補償的房子先建好讓那些人去住

一定要拆王家房子才要建嗎 差那一戶差很多嗎?

無非 建商就是利用這一點來讓某些人同情贊成而無法購屋的人

某些人就會同情而贊成都更 而結果就是王家現在這種情況

某些人傻傻被建商官員利用卻不自知...還替他們說話

而受害的永遠都是百姓 爽的永遠是官員跟財團





benterman 發表於 2012-3-31 10:22
都更案的陷阱太多,這裡面政商有沒有問題實在很令人懷疑,尤其目前爆發的力道如此之大,官方仍然用敷衍方式,非常令人費解,如果法律程序已經完備,市府說拆,可能不會有太大爭議,但是這期間仍在協商狀態,如此強硬手段,我想郝市長手法很粗糙,吃相難看,台灣目前沒有發生過政府官員被人民倒台的事件,我想,如果沒有處理好,紙.........包不住火阿....!!!
25535224 發表於 2012-3-31 10:50
樂揚建設「文林苑」都更案王家祖厝被強拆,讀者褚明男向《蘋果》投訴,指他在台北市的透天店面,遭遇如王家老宅一樣,被樂揚強勢整合都更,他多次表明不願參與,樂揚毫不理會。
店面消失難為生

樂揚建設在八德路二段整合480坪土地,於2009年提出都更計劃,褚明男的店面被劃入都更範圍,他無奈地說:「我70幾歲了,店面租金是養老生活費,我從頭到尾表示不願參與,建商回應都相當敷衍。」
褚明男說,兩年多來他透過存證信函、口頭告知方式向樂揚表達強烈拒絕,並向營建署、北市都更處陳情,都更案卻持續進行,政府單位僅回應再和建商溝通。前年10月樂揚代替他執行「權利變換抽籤作業」,抽籤後他僅換回3戶樓上住家,1樓店面憑空消失。
對此,樂揚經理戴昇益表示,樂揚會持續溝通,不確定會否排除褚家。北市都更處主祕方定安表示,該案已進入公開展覽30天階段,最後進入小組會審查、更新審議會審議,屋主可在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
是否拆除看修法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指,若褚先生是該都更案「最後1戶」,未來是否強制拆除,要看這次《都更條例》修法狀況。
律師蔡志揚認為褚先生也可依照《憲法》保障居住權的條文力爭,看是否能將店面排除在外。地產中心


住戶拒都更 又見樂揚強劃

好個依法行政,北市和樂揚合作良好,第2次一定不會粗暴地辣,一回生二回熟,四回五回大家都習慣了,沒辦法依法行政,認耐一下,依財團法行政

更新審議會審議,屋主可在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
北市都更處主祕方定安表示忘了說但書
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翻成白話-看過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知道將來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簽同意書。當你再看到報核時的事業計畫時,有關你的權利義務完全一樣,那你是不可以反悔撤同意書的。)
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成功機會幾乎是


以上有錯請指正,我也希望我錯了,報導報錯了

25535224 發表於 2012-3-31 17:59
jackydu12 發表於 2012-3-31 17:44
我要發起公投 要把台北市政府拆掉!
台北市人只要多數人同意就可以拆!  ...


讚成,到時候請行政院依法行政拆掉,拆掉記得要說痛心,眼角要有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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