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應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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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ame01 2007-3-13 23:14:17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47 4922
jhsung 發表於 2007-3-14 10:53
以暴制暴~~
~~用四腳的把強姦犯給強回來啦.......:sunglass:
對付畜生就用畜生對付他~~~~

:telloff:
mako80229 發表於 2007-3-14 11:40
原帖由 kaname01 於 2007-3-14 03:49 發表
哀...很多人說要閹掉或是剁之類的
不過這好像會造成犯人的心理更加變態
用其他手段來加害被害人...
法律明明是保護好人的...

亂世用重典!!
上面的大大提的新加坡鞭刑好像還不錯!

到底是誰在加入人權團 ...


我從沒看過台灣法律有保護好人過....冤獄一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人權團體....頭腦裝大便吧= ="
常常做一些自以為可以給人幸福的是,其實他們根本就沒顧慮到其他人的感受
就拿最近的國道那條小孩狗來說,雖然它們抓那條狗是為他好,但是他要是一不小心摔倒,開車的人沒看到,從那個人輾過去,到時候又要怪罪別人,說是開車的錯.....
hata68716 發表於 2007-3-14 12:09
唉!!!只希望台灣好好考慮強姦犯的刑法吧~~感覺都太輕了說!!剁掉讓他以後沒的用!!!
firefighter 發表於 2007-3-14 12:30
不好不好
把他們留起來
好好訓練一番
改日送至他國危害他們的婦女(我是來亂低)

不過真的很討厭強姦犯
cimors 發表於 2007-3-14 12:53
原帖由 jhsung 於 2007-3-14 10:53 發表
以暴制暴~~
~~用四腳的把強姦犯給強回來啦.......:sunglass:
對付畜生就用畜生對付他~~~~

:telloff:


這樣也不好啦!

強姦犯被弄完了,改天又去找別人來洩恨更危險。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學白色恐怖時代那樣的方式,直接讓強姦犯人間蒸發就好了。

在此先說聲對不起,引用白色恐佈這個字眼並不是要再次打擊那些受害者的家屬,只是單純使用那時的方法來逞罰罪大惡極的強姦犯而已。
LOVE1121 發表於 2007-3-14 13:09
+1+1+1同意大大的說法

判刑判的太輕了

難怪犯罪率越來越高
犯人都不怕被抓阿
hizohide 發表於 2007-3-14 14:06

回復 #1 kaname01 的帖子

士林捷運之狼案 指紋比對一嫌有性侵前科
更新日期:2007/03/13 21:23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三日電)警方偵辦士林捷運之狼,晚間有重大突破,刑事局法醫室鑑識人員經比對歹徒指紋,"已鎖定其中一嫌有性侵前科"。而目前雖完成檢體DNA萃取,不過由於比對的對象有兩個人,最快要到明天才能從建檔資料庫中揪出可疑對象。

靠!每次都這樣!
人權人權不是人給什麼權!選擇原諒很了不起嗎!
反正他再犯也不關你的事啦!
自以為聖人的一堆..
如果殺人犯沒殺過人強暴犯沒強暴過人我就原諒他們!!
關狗籠吧!關什麼監獄!:telloff:
truelove003 發表於 2007-3-14 14:36
沒有錯..應該判死刑..
因為做出那種事,對受害者來說..
可以說是傷害一輩子耶..
心理陰影很難揮去..
應該判死刑才對..
呆子澪 發表於 2007-3-14 14:48
讓被人權團體保出來的強姦犯去強姦這些團體團員的家屬
看他們心裡作何感受
這樣做比較戲劇化= =+
kaname01 發表於 2007-3-14 14:54
中午又一則新聞:
寄養父家 三女遭性侵

性侵犯  假釋12小時又伸狼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312/4/bh1d.html

這社會到底怎麼了??
難道真的要以眼還眼以仇報仇嗎??

剛剛看到別的論壇發的文章

引述
XX的話:
這也許就是法律漏洞的地方吧
雖然有給那些強暴犯法律上的制裁
可是人人都有改過向善的可能
所以讓那些強暴犯有了再次犯案的機會

我之前也是有這樣想過
我覺得殺人犯和強暴犯都不應該被通融
就是因為法律的通融    所以台灣的治安一直都很亂
可是假想那個強暴犯是你的親人或是朋友
他只是一時衝動犯了錯    而法律卻判他死刑
一個好好的生命只是因為一時的錯誤就結束了這樣豈不是很可惜嗎
這就是人性阿!

________________
因為被害者不是你或是你的家屬
所以才這麼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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