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役年齡是否要提前?

large.chang 發表於 2007-3-30 21:57:2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 2006
一直看到義務役役期愈來愈短,我正想哪除役年齡是否也要提前一點,不然一結完婚後,那種婀娜多姿的身材,早就走樣,也沒那種體力打仗,考慮一下嗎--國防部

[ 本帖最後由 ERTI 於 2007-3-31 00: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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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881045n 發表於 2007-4-1 16:48
有啊!不是日前有公告除役年齡從四十歲 降為三十六歲
seedbcc12 發表於 2007-4-1 20:21
我是覺得當兵的年限 不要再縮短了
不然 根本沒有辦法有完整的訓練

而除役年齡當然要降了
反正主力 是 當兵的人
後備的  早就把該忘的 都忘了
astcon 發表於 2007-4-9 19:58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 ... ion=6&_recNo=29

來源是  總統府公報

修正兵役法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51號

茲修正兵役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國防部部長 李 傑

兵役法修正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

第 三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五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
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男子滿 36歲於 該年的12月31日   除役

[ 本帖最後由 astcon 於 2007-4-9 20: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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