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又出現了一個性侵害多次,假釋出獄後又再次犯罪被逮的人
而這樣假釋>犯案>入獄>假釋>犯案>入獄>假釋>犯案>入獄>假釋>犯案>入獄>假釋>犯案>入獄>假釋>犯案>入獄...............................................................
那麼台灣的女性還有安全可言嗎?
若是印象沒有錯誤,多年前有人主張,以醫學的方式讓累犯失去他性方面的功能
後來有人主張學習國外,公佈其照片、特徵、居住地,以及在身上裝上電子監控儀器
也有人說要鞭刑(這個我是不是有記錯我真的忘記了= =)
我個人傾向於第二項:公佈照片
我覺得,若他們無法自我控制侵害他人的欲望
那麼我們應該要去避免讓他有機會侵害的可能
也許會有人提到人權問題
但是若為了如此一人的人權
而去讓無數女性蒙上一層陰影
那麼我覺得,大可免談他的人權了
(不過加上一個但書:若這樣的人是屬於"病態")
想問和卡國的前輩們討論看看
這樣的問題你們覺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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