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yinglao 的法律要注意的時間小整理

霞客 發表於 2007-5-11 07:06:2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 2530
4小時
1、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至少應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

8小時
1、童工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勞動基準法>

24小時
1、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問審問。<憲法>
2、有管收之必要,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起24小時內,聲請法管裁定管收之。
*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行政執行法>

二日
1、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2日之陪產假。 <兩性工作平等法>

三日
1、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規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當日須計入)[中標法]
2、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憲法增修第七次>

84小時
1、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二週84小時。<勞動基準法>

四日
1、公務員曠職繼續達4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得記一次二大過)

五日
1、法院對於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拘提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行政執行法>
2、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止。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己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票據法>
3、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應於知悉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保險法>

七日
1、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開會時間為每年2-5月,9-12月],立法院需於
七日內自行集會。<憲法增修第七次>
2、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原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還該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
10日
1、緊急命令發布後需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即失效。<憲法>
2、總統收到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十日內要公布。<憲法>
3、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倒閣案),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並於60日內舉行立委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算。<憲法>
4、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覆議權,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5、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憲法增修第七次>
6、對於行政訴訟的裁定可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7、提起民事訴訟的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

15日
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2、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憲法增修第七次>
3、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日
1、提起行政訴訟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2、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得逕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
3、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保訓會。<公務人員保障法>
4、提起民事訴訟的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20日之期間為之。 <民訴>
※未達150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民訴的救濟方法: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訴>
5、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送達20日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訴>
※未於20日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0日(一個月)
1、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確定後30日內,或知悉後30日內。(平等原則)<公務員懲戒法>
2、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3、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
4、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為之。<訴願法>
5、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己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
6、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
7、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逾一年者,不得聲請。<行政訴訟法>
8、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
9、公務員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保障法>
10、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 訓會提起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
11、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民法>
12、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
13、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30日,僅得向判決之原法院提起。 <民訴>
※對己確定的判決,有瑕疵且特別嚴重,顯有不公時,得請求法院再為審判,即「再審」。
(有新事實、新證據,一事不再理之例外))

二個月
1、行政機關未規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行政程序法>
2、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
3、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4、?勳韝H得?勳顙鞂~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繼承篇>

三個月
1、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提出下年度預算案於立法院。<憲法>
2、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公投)<憲法>
3、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第七次>
4、立法委員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選舉。<憲法增修第七次>
5、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也是三個月。
6、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訴願法>
7、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8、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繼承篇>
*沒講就算法定繼承(單獨、概括繼承)*
9、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間己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訴>

四個月
1、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
2、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五個月
1、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二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行政執行法>

半年(六個月)
1、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需公告半年。<憲法>
2、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3、公務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另予考績。
4、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5、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
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6、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親屬篇>
7、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民法.親屬篇>
8、因被脅迫或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篇>
9、對於重婚、與人通姦者,有請求權人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己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己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
10、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該物歸拾得人所有。<民法>
※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11、受緩刑之宣告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為之。 <刑法>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刑法>
1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刑法> ※比較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3、公然聚罪,己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5、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和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6、生母殺嬰(剛出生五天內),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超過五天,則為普通殺人罪。
17、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聽從他人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免除其刑。 [刑法]

一年
1、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憲法增修第七次>
2、撤職,撤其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至少一年。
3、減俸,期間為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4、公職人員之罷免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員提出罷免案]
  5、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庫。<行政執行法>
6、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7、詐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
8、不動產之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民法.債篇>
9、結婚違反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己逾一年,或己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8226;親屬>
10、結婚違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不得結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後己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8226;親屬>
11、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或被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己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己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
12、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親屬>
13、施用毒品成癮者、酗酒而犯罪,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禁戒。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
14、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未遂犯也罰]
15、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還而不發或剋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 違法徵收稅罪,限於故意犯,過失不處罰] [未遂犯也罰]
16、妨害考試罪(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 [未遂犯也罰]
17、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脫逃罪]
18、失火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過失犯]
19、服用毒品、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20、偽、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公文書的信用性應加以保護]
21、略誘[以不正之法]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22、加工自殺(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得免除其刑。---仍為有罪判決。 <刑法>
23、媒介、收受、藏匿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24、普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加重誹謗罪:散布於文字、圖畫、網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5、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妨害名譽罪需「告訴乃論」。
26、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27、公務侵占罪(公務上或因公益持有之物),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
罰金。 <刑法>
*對於業務上持有之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遺失物或漂流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年六個月
1、強制工作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法院於執行期間滿前得可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
一次為限。<刑法>

二年
1、休職自復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2、降級,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3、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期間為二年。
4、申請損失補償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行政執行法>
5、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起二年(知道開始等二年),最長等五年。<國家賠償法>
6、旅費、飲食費、藥費、運送費、(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7、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最長是十年。[民法]
8、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知道是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最長是五年。 <民法.親屬篇>
9、保險契約解除權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
10、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坐牢的時間],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 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觀察的時間]。 <刑法>
11、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
12、加重誹謗罪:散布於文字、圖畫、網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

三年
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後三、前五:旋轉門條款)
2、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為之,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己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法>
3、失縱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
4、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民法.債篇>
5、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知悉其不能治之時己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8226;親屬>
6、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己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
7、強制工作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
8、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9、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遺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未遂犯也罰]
10、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要求賄賂(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 賄賂罪 ]
※因而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11、公然聚眾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2、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未遂犯也罰]
13、普通強制性交:強暴、脅迫、催眠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4、和誘[得被害人之同意,使之脫離家庭]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處三年以下有期限刑。 <刑法>
※略誘[以不正之法]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5、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略誘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6、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普通傷害罪]
[※未遂、輕傷害罪不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18、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四年
1、總統、副總統的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
2、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憲法增修第七次>

五年
1、行政執行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行政執行法>
2、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己逾五年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
3、原無所有權的人,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所有權。 [民法]
4、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得其所有權。(動產之所有權取得時效 ,不待登記,始得生效)<民法.物權篇>
5、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6、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破租賃] <民法.債篇>
7、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民法.親屬>
8、行為人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9、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刑法>
(追訴權:未起訴而消滅--障礙在起訴階段)
10、損壞拘禁處所或強暴脅迫脫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未遂犯也罰]
11、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脫逃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未遂犯也罰]
12、偽、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比較:偽、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3、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4、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害罪] [未遂犯也罰]
※重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15、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而買賣、質押人口,處七年以上有其徒刑,得併科罰金五十萬元。
16、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 [未遂犯也罰]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普通竊盜:意圖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或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加重竊盜:(夜間侵入住宅、損門扇、安全設備、摧帶凶器、結夥三人以上、乘火災、水災時犯、
在車站、埠頭而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在機場、車箱內竊盜為普通竊盜。
※近親竊盜需告訴乃論。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間竊盜,得免除其刑。 <刑法>
18、強盜罪: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使其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
*強盜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19、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未遂犯也罰]
20、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21、製作專攻本章之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六年
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七年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
2、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刑法>
(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障礙在執行期間)
3、偽證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4、放火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故意犯]
5、使人重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6、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而買賣、質押人口,處七年以上有其徒刑,得併科罰金五十萬元。
7、海盜罪[未受交戰國之允淮或不屬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強暴、脅迫他船、人、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盜罪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八年
1、司法院大法管任期八年, 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憲法增修第七次>

十年
1、詐欺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民法>
2、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最長是十年。[民法]
3、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經十年無人請領),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債篇]
4、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初為善意並無故失,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需經登記,始得生效) <民法.物權篇>
5、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刑法>
(追訴權:未起訴而消滅--障礙在起訴階段)
6、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普通殺人罪 [未遂犯也罰]
※預備犯殺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殺直系血親尊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法> ---加重殺人罪 [未遂犯也罰]
※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 減輕殺人罪 [未遂犯也罰]
7、犯強盜罪而有(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十五年
1、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
2、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3、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刑法>
(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障礙在執行期間)


二十年
1、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民法.債篇>
2、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需經登記,始得生效) <民法.物權篇>
3、單一行為有期徒刑最高加重至20年。 <刑法>
4、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己執行論。[不用再回監獄] <刑法>
5、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刑法>
(追訴權:未起訴而消滅--障礙在起訴階段)


二十五年
1、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長期自由刑之誘因] <刑法>

三十年
1、數罪並罰上限30年[實質競合犯]。<刑法>(數行為受數評價)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一行為僅受一次評價)<刑法>
2、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刑法>
(追訴權:未起訴而消滅--障礙在起訴階段)
3、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刑法>
(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障礙在執行期間)


四十年
1、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刑法>
(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障礙在執行期間)

五十年
1、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於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內仍存續。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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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大俠 發表於 2007-6-7 07:42
辛苦了!整理那麼詳細!對一些考生一定很有幫助的啦!
vskip 發表於 2007-6-28 21:51
超有用~~~
常常要記時間的
看了幾個後都快亂掉了
有這個的整理一目了然
可以再加深印象
謝謝
honortai 發表於 2007-7-1 10:24
哇!大大實在是太厲害啦!
竟然整理出這些條文得時間順序!
想必話費不少時間吧!
ycu6563 發表於 2007-7-5 10:01
大大實在是太厲害
辛苦了!整理那麼詳細!
謝謝大大
tomaswei 發表於 2007-7-5 20:56
感謝大大,您整理的這麼辛苦,
還願意與人分享
您會有福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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