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face: 只要不是公立醫院的護理人員皆適用勞基法,再者你才去該院一個月,按勞基法,
工作未滿3年,只要於20天前提出即可,這是勞基法保障你的地方,還有,如果你因身體不適
而無法工作,醫院(資方)是不得強制要求或脅迫你上班的,可以打電話去勞工局申訴,醫院
不合理的地方多,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我也是在辦離職,醫院
沒按勞基法給加班費,所以我向醫院提出不履行契約的要求,醫院也不得強迫我繼續任職
所以你可以打電話去向勞工局申訴,不要怕,勇敢一點,不要老是被醫院吃得死死的,祝你順利囉!
台北縣勞工局 地址:(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7樓
電話:(02)2960-3456 傳真:(02)2967-1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