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考資格:
一、 新進職員:
1、依員額出缺之農會所定職務、等級、性別、年齡,並符合農會員工聘僱資格標準表規定資格者。劃分 以下三種人員考試:
‧九職等以下—二專、五專及高中(職)畢業。
‧七職等—大學相關學系畢業;八職等—三專相關學科畢業。
‧六職等以上—碩士學位相關科系畢業。
2、員額出缺之農會對於符合應考資格者均應予以受理,不得拒絕報名參加考試。
3、男性限役畢或免役者。
二、 升等人員:
應考第六職等升等考試,限農會現職第七職等人員符合農會員工 各職等應具 資格標準表第六職等 應考 資格及有關規定者,經服務農會審查列冊向省農會報名,於複審合格後參加考試。另編制內技工、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貳、報名事項:
一、 報名日期:96年8月13日至17日
二、 報名方式:
1、新進職員:於規定時間內向員額出缺農會報名,由各該農會審查合格後,彙整填列各類別報考清冊向台灣省農會報考。
2、升等人員: 由各該服務農會審查符合規定資格准予報考者,應列冊檢同證明文件送台灣省農會經複審書面資料,合格後准予參加升等考試。
三、 報名手續及應繳證件:
‧ 報名費:依主辦單位公告為準。
‧ 准考證:貼妥相片及用正楷自書姓名及考試類別。
‧ 報名單:報名單應親自填寫一式三份(由省農會統一供應),並檢 附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四張,三張自貼於報名單,一 張貼於准考證。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新進職員:
‧ 應考人員應繳學經歷證件或足資證明文件及本人戶籍謄本、退伍證 件,並經農會審查合格簽註於報名單,其學經歷及退伍證件予以影印 後退還應考人,另戶籍謄本由出缺農會連同報名單乙份抽存。
‧ 員額出缺農會列冊報考時,請檢同上述影印之學經歷及退伍證件( 由審查人簽署證明與原件相符)以備驗對。
2、 升等人員:
‧ 由服務農會列冊報考時應檢附學歷(影印本)與經歷即服務證明及考核成績等文件以憑驗對。
◎ 附註:報名前應仔細考慮報考類別,一經填寫決定,事後以誤報、 寫錯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改者,無論任何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參、考試日期:
1、 新進職員:96年11月25日
2、 升等人員:96年12月02日
肆、考試地點:
依主辦單位公告為準。
伍、考試類別及考試科目:
1、 新進職員:
類 別 學歷之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企劃管理類(會務行政) 不限類科 國文
(論文及應用文)
農會法及
其他施行細則 企業管理
民法概要
農業推廣類 農事、四健推廣 農業相關類科 農業推廣學
農業概論
家 政 推 廣 家政相關類科 農業推廣學
家政學
休 閒 旅 遊 觀光、休閒、餐飲、教育等類科 農業推廣學
休閒遊憩概論
經濟事業類 共同供運銷 農商、經濟、管理類科 企業管理
農產運銷
加 工 製 造 農商工醫理類科 工業管理
食品加工
財務管理類 信 用 業 務 農法商、管理等類科 貨幣銀行學
會計學
財 務 管 理 農法商、管理等類科 財務管理
會計學
保 險 業 務 農法商、管理等類科 民法概要
保險學
資 訊 管 理 類 不限類科 電腦概論
程式設計
2、 升等人員:
類 別 學歷之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企劃管理類(會務行政) 不限類科 國文
(論文及應用文)
農會法及
其他施行細則 會務行政有關實務
農業推廣類 農事、四健推廣 農業相關類科 農業推廣教育實務
家 政 推 廣 家政相關類科
休 閒 旅 遊 觀光、休閒、餐飲、教育等類科
經濟事業類 共同供運銷 農商、經濟、管理類科 供運銷業務實務
加 工 製 造 農商工醫理類科 食品加工實務
財務管理類 信 用 業 務 農法商、管理等類科 信用業務管理辦法與實務
財 務 管 理 農法商、管理等類科 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保 險 業 務 農法商、管理等類科 保險業務實務
資 訊 管 理 類 不限類科 資訊管理實務
陸、計分方式:
一、 按考試科目分科計算,每科以一○○分為滿分,應考科目中如有一科為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二、 原住民向山地農會或山地之合併農會報名參加新進人員考試,按考試成績總分優待加分10%(錄取後須在山地鄉服務者為限)。(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於報名時由受理農會在報名單及報考清冊內註明「原住民」,事後要求更改者,無論任何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三、 成績經評定結果倘有同分數時,其取捨方式以專業科目合計得分較高者優先錄用,如專業科目再同分時,應以國文科分數較高者為優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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