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繳費罰緩申訴函 ,要存起來喔

DEEP-BLUE 發表於 2007-6-22 13:43:52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 2121
果你有逾期停車單

只要填具此函“寄回停車逾期600元寄發的監理所”就可申訴不用罰繳600元

只要繳交原停車費即可

致 :XX監理站

主旨:

    本人XXX (ID: X123456000 ),車號  1234-XX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XX年XX月XX日於XX市XX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XX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XX年XX月XX日駕車駛離XX市XX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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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轉貼資訊 有機會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相信沒人會跟錢過不去才是*

[ 本帖最後由 DEEP-BLUE 於 2007-6-22 21:32 編輯 ]

已有(2)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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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656 發表於 2007-6-22 15:57
啊!要先加入gmail....
通常被罰繳都是根本忘記了,收到紅單才知道..唉..:what:
DEEP-BLUE 發表於 2007-6-22 21:34
沒注意到沒gmail不能開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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