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內容] 住所相關問題?(84年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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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內容] 如下
一、住所的概念:住所乃自然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
二、住所的類型:
(一)意定住所:以當事人的意思所設定的住所。(民法§20、§24)
1設定:①久住之意思。②依一定事實足認住於一定之地域者。
2廢止:①廢止之意思。②依一定事實足認離去住所者。
(二)法定住所:法律規定的住所。例如,民法§21、§1002、§1060的規定。
1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21)
2夫妻之住所。(§1002)
3未成年子女。(§1060)
(三)擬制住所:
1居所視為住所:①住所無可考者。②在中國無住所者。(§22)。
2選定居所視為住所: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23)
三、住所的效果:
(一)為確定失蹤的標準
(二)確定債務履行地之標準。
(三)確定審判籍之標準。
(四)為送達之處所。
四、居所 VS 住所
(一)選定居所係法律行為,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住所除主觀上須有久住之意思外,客觀上須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
(二)居所為特定行為而選定的,係不久住的、臨時的;住所則非為特定行為而設,係久住的,非臨時的。
(三)可以選定數個居所;住所採「住所單一主義」。
(四)居所可以自由廢止;意定住所可以依法予以廢止,法定住所不得任意廢止。
▲何謂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擬定住所?試說明之。【84年 士登】
答:回答二(一)(二)(三)
PS最好連概念、效果一併寫出來。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7-12-26 13:4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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