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相關問題?(84年士登)

神之正手拍 發表於 2007-8-15 20:34:03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 2426
[討論內容] 住所相關問題?(84年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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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內容] 如下

一、住所的概念:住所乃自然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

二、住所的類型:
(一)意定住所:以當事人的意思所設定的住所。(民法§20、§24)
        1設定:①久住之意思。②依一定事實足認住於一定之地域者。
        2廢止:①廢止之意思。②依一定事實足認離去住所者。
(二)法定住所:法律規定的住所。例如,民法§21、§1002、§1060的規定。
        1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21)
        2夫妻之住所。(§1002)
        3未成年子女。(§1060)
(三)擬制住所:
        1居所視為住所:①住所無可考者。②在中國無住所者。(§22)。
        2選定居所視為住所: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23)

三、住所的效果:
(一)為確定失蹤的標準
(二)確定債務履行地之標準。
(三)確定審判籍之標準。
(四)為送達之處所。

四、居所 VS 住所
(一)選定居所係法律行為,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住所除主觀上須有久住之意思外,客觀上須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
(二)居所為特定行為而選定的,係不久住的、臨時的;住所則非為特定行為而設,係久住的,非臨時的。
(三)可以選定數個居所;住所採「住所單一主義」。
(四)居所可以自由廢止;意定住所可以依法予以廢止,法定住所不得任意廢止。

▲何謂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擬定住所?試說明之。【84年 士登】

答:回答二(一)(二)(三)
    PS最好連概念、效果一併寫出來。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7-12-26 13:47 編輯 ]

已有(3)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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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160 發表於 2007-9-2 01:37
謝謝您~因為您的熱情分享~使網路的世界更添光彩...謝謝大大的分享囉!
替身殺手 發表於 2007-9-2 23:20
呵呵,原來住所與居所是這樣子來分類的喔!
我還以為是身份証上登記的地方也。
sky.yan 發表於 2007-10-17 17:07
你忘了還有一個但書,一人不能同時有二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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