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版大的遭遇及看了以上各位大大的回覆意見,以下幾點淺見請各位大大參考:
一.所謂"工程管理費",據在下瞭解皆為'業主單位'編列預算時之額外費用,為工程管理及督工作業所需之一切人
事及零星費用開銷也就是'出錢的人'在使用(當然不含委託設計監造單位),於公家機關,就是該機關所有公務
人員之差費.加班費.臨時工薪資.辦公及文書庶務費用.監工所水電費及房舍租金等開銷費用(這部份行政院有
頒訂全國'工程管理費支用辦法',其計算標準及使用範圍皆有法令明確規定);於私人營造廠或建設公司,則是
工地工務所之水電費.租金.辦公及文書庶務費用.工地管理等一切非公司人事及工程款等固定支出費用",所以
他又不是"業主單位",怎麼會回過頭跟你這個業主索取費用呢??(搞不清誰是出錢的老闆)
二.一般業主之工程總預算費用,原則會包含"發包工程費"&"工程管理費"&"設計監造服務費"&"營建空氣污染防
治費"&"其他費用"等如業主另有委託他人代表負責監督協商設計監造單位&承攬廠商之第三單位,則尚另需加
計"專案管理單位(PCM)服務費",所以工程承攬廠商可請領取的費用,應只有"發包工程費"這乙項,因為其他的
費用都不是給他滴.....
三.凡工程一切品管作業所需之開銷費用,理應都編列於"工程品管費用"之範疇內,沒錯,現凡公家機關之一百萬元
以上"公共工程",工程會已明令規定皆須編列();至於私人營造廠&建設公司或老百姓滴工程內是否需含"工程
品管費用"或做到"一.二級工程品管制度",政府根本沒規定也沒要你編列好嗎!!(所有工程品管規定都規訂於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與作業要點"內,注意僅限"政府公共工程"哦!!)
結論與建議:1.看樣子你被一個做過公家機關工程的泥作小包商(或者根本只是一個土水師傅)給無恥呼攏了!!
2.當初既未簽約且無任何價錢之討論與承諾,那你就必須另請其他廠商就他已完成滴東西予以估價並
量化(最好2家以上),否則手上沒談判之佐證武器,接下去你怎麼玩!!
3.私人民法債務問題,建議先請你的那位親戚出面及雙方熟識之地方士紳居中協商,若不行走縣市政
府之"調解委員會"處理,再不行就只好打官司囉!!(既非"公共工程",怎麼會建議版大走"工程會"玩
勒!!,不知道就別亂哈拉了)
[ 本帖最後由 sjk 於 2008-3-8 12:52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