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背書轉讓

andy1414 發表於 2007-10-6 10:02:26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8 6470
近日因為一個朋友積欠我一筆金錢,多次追討他都遲遲不還。
在一次偶然機會再次去追討欠款,他卻拿出一張禁備支票在那裡晃,說等他兌現了再還我,
我看了一下支票,面額跟欠我的只差幾千塊,於是我就把他收起來說我自己領,
沒想到這是一張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所以銀行不讓我領。
當然我也不願還他因為如果還他他這人愛喝酒馬上就會把他花光,到頭我又拿不到錢。
經多方了解好像是同名同姓的人去領出識證件銀行就會讓他兌現,
不知道這樣對嗎?
想請問我如何能兌現這張支票把錢拿回來?
另尋找名字叫"蘇錦川"的人幫我提領這張支票。願給予重酬感謝。
lsc0019:改了幾個別字

[ 本帖最後由 lsc0019 於 2007-10-6 11:56 編輯 ]

已有(8)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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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c0019 發表於 2007-10-6 11:58
所謂禁止背書轉讓...
就是這張支票...
只有抬頭的姓名可以提領..
其他的人都不可以...
所以你拿了也是白拿
cymaryo 發表於 2007-10-7 00:20
那要是樓主去改個名字後
是不是就能依名提領了呢?
感覺這種支票沒什麼保障內!
matthew0124 發表於 2007-10-7 02:08
樓主...
你要領到錢
不需要改名字
不過...要將支票取消"禁止背書轉讓"
要如何取消呢?
似乎只能請你朋友將這張支票
拿給開立支票的公司或個人蓋他們的印章(開立支票公司或個人的印章)
就可以取消禁背或取消抬頭(可以改成樓主自己的名字)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禁止背書轉讓,可由發票人或背書人記載之
發票人記載之禁止背書轉讓,依社會通念為記載於票據正面,且不需簽名蓋章
背書人記載之禁止背書轉讓,通說認為限於票據背面記載,且背書人應於記載處簽名或蓋章,以避免無法區分為何人記載而違背票據之文義性。
(參照68台上3779號判例、最高法院77年第23次民庭會議)
關於禁止背書轉讓之塗銷,實務見解採肯定說,若塗銷人未簽章,則第三人無法辨認係由發票人或他人塗銷,而與文義性有違,恐有害票據之流通性和交易安全,故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塗銷,均需簽名蓋章。
(79年聽民一字第717號函覆台高院)
所以如果該禁止背書轉讓是記載於票據正面,當可合理認定是為發票人所記載,自需用發票人甲的章來塗銷。
andy1414 發表於 2007-10-12 21:04
感謝大家指點,看來只好還給他,請他領到錢實在跟我.......算帳。
唉!支票還給他真不之他會不會避不見面。
素還威 發表於 2007-10-22 14:54
喔喔!!了解囉~
又學到東西囉~感謝大大分享
axu 發表於 2007-10-22 15:28
請開票的人取消禁背轉即可

不過要先確定這不是芭樂票 且 非關係人 要請人家取消禁背轉也不大容易喔
eabrd2004 發表於 2008-2-2 23:45
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支票上記載之。委任取款背書的目的為代理取款,票據上的權利,仍歸屬於背書人本人,被背書人不過僅有以取款為目的的代理權。
依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
waynechao627 發表於 2008-2-3 01:23
真的飛長非常感謝你,真的讓我受用無窮,謝謝你了ㄌ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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