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glay-1 於 2007-10-20 07:04 發表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室外集會 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 學術 藝文 旅遊 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之活動
三 宗教 民俗 婚 喪 喜 慶活動.
前兩年我家鄰居結婚的時候
婚宴舉辦在自家門前的巷子
結果警察跑來抓人
新娘新郎及父母等一干人等通通被請去警察局喝茶作筆錄(婚宴進行到一半,新人被抓走,賓客傻眼
理由是沒有向主管申請"用路權"
今年四月初家弟結婚
第一件事情就是得先到主管機關申請用路權
百姓結婚的時候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
政治活動要慢跑卻不需要申請?
法律如果沒有辦法做到一視同仁
只拿來嚴苛要求百姓(想想婚禮進行一半,新人們被請去警察局的尷尬場面
這樣的行為實在令人痛心疾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