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lip//SIG=10tvqb9ks/*http://www.infotimes.com.tw][/url] 更新日期:2008/01/18 09:43 【謝錦芳/台北報導】
[size=12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今年四月十一日施行,金管會昨日公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新規定,如果欠繳本金與利息三個月,房子即可能遭銀行拍賣,不過,貸款人可以與銀行協商還款條件。而原先的規定是房貸逾期一個月,銀行就可動用加速條款查封房子。
金管會昨日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第五條之一修正案。這是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四月十一日生效施行所做的修正。依新規定,自用住宅借款人如果欠繳本金或利息二個月以內,房子不會被法院拍賣,如果欠繳達三個月,房子就會面臨被拍賣的命運。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去年立法院討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時,原版本第五十五條為「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規範債務人進入協商階段,則不適用加速條款,即銀行不得拍賣債務人的房子,由於這項條款的後遺症太大,可能導致銀行緊縮房貸,最後立法院刪除這項條款,改以房貸定型化契約來規範。
張秀蓮指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修正案是把現行的條文放寬,如果沒有這項修正案,房貸逾期一個月,銀行就可以動用加速條款,進行查封房子與法拍的程序,新的規定是把條件放寬為二個月,即房貸戶逾期二個月以上,銀行才可以進行查封與法拍的程序。
草案中規定,借款人如依規定提出協商,金融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外,只要借款人延期數未逾二期,且同意依原契約按期還款,其所積欠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分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分期計息,金融機構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擔保物權之權利。張秀蓮指出,原則上,債務人可以主張與銀行協商還款條件。這項草案預告七日,各界若有意見,仍可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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