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疑問

tedtsang 發表於 2008-1-21 18:23:0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 3479
小弟最近搬進一個新成立的社區(大家所謂的華廈)
社區的住戶總共有33戶
地主戶就佔了超過1/2戶(約17~18戶)
因為地主戶就已經佔掉區分所有權人的一半以上(泰半都租人,僅有3~4戶自住)
所以首次的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等也順理被地主戶全部包下
大致的社區情況如上,問題部份如下:
1.依據大樓管理條例,社區委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每屆一年任期,管委會將在近期的區分所有全大會中提案
  ----社區委員連任的制度將做調整,提議將原先的"每屆一年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的限制變更為不得
  超過四屆,意思就是說,只要他有辦法(地主戶已經過半,他想連任,也沒人擋的住)就可以連任四屆,四年任
  期!!!提議的理由是:為延續管委會的政策與理念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們,是否有辦法可以阻擋這各提案的過關????
2.想請問各位版上的大大,您住家的管理費用的公共電費中,是否有包含社區公共空間(視聽室.健身房.交誼廳.景觀用電.地下停車場....等)
  的電費????
3.為制衡地主戶的權利,是否可以提案管委中成員會不得由三等親親屬共同擔任???
  另,,如果可以提案, 是否有辦法不經過地主戶同意即可成立????
  PS:本問題是指說:如果主委由哥哥擔任,其上下三等親(不分直系.旁系.姻親)均不可在管委會內擔任職任

[ 本帖最後由 p11111 於 2008-1-23 11:50 編輯 ]

已有(5)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tedtsang 發表於 2008-2-15 17:29
都沒人回復~~~~~
真慘!!!!
自推一下,發表新問題
!

新增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您住的大樓
大小公設的區分怎麼區分的???
例如:
大公設包含:地下停車場......等
小公設包含:梯廳...........等

煩請詳述之~~~~

謝謝!!!!
teddysu 發表於 2008-2-15 17:58
1.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2.既然是[公共空間].當然是由[公共電費]支出
3.管理委員的資格無法如此限制

小公:指當層的公共空間.電梯樓梯間等
大公:社區公共空間.管理員室.地下室機電空間.地下室電梯樓梯間.水箱.屋突(屋頂的電梯樓梯空間).地下室的防空避難空間等.比較有爭議的是.有的建商將地下室的停車場中的[法定停車位 兼 防空避難室]的空間全部灌到大公.這其實是有爭議的.因為法定停車位也是可以賣錢的.不一定要分攤掉.只是地下室面積的單價大約為樓上房屋的一半.多灌一些可以多賺錢.建商大體上是能灌就灌.就看買方能不能接受.以現今的產品來看.都或多或少會灌一些.基本上是只要買了.就等於承認這樣的條件.這樣就沒辦法再有甚麼異議了.

這樣的回答可以嗎^^?
tedtsang 發表於 2008-2-18 11:39
原帖由 teddysu 於 2008-2-15 09:58 發表
1.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2.既然是[公共空間].當然是由[公共電費]支出
3.管理委員的資格無法如此限制

小公:指當層的公共空間.電梯樓梯間等
大公:社區公共空間.管理員室.地下室 ...


感謝大大的回覆
但您回覆的第一條中:
1.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小弟有查過大樓管理條例
基本上原始的規範是任期一年,可連任一期(總任期可達二年)
所以無止盡的連選連任除非有變更過,否則是不成立的!!!

另,小弟想請問一下
您說的大小公設是~~~
由管委會認定還是區分所有權大會來決定還是有文案做規範的????
還有~~~~~
管委會的權利    是否是執行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事項而無變更管理費的權利?
teddysu 發表於 2008-2-18 19:07
拍謝^^\ 我看到的是舊的.93年有修正了.大概是醬子: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以上面的條文來看.任期可以是2年.連任就是4年.但是任期是1年也只能連任1次.共2年.你們那裡看起來都是4年.但與[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條文抵觸.是否無效還會有點爭議.建議您到地方主管機關的相關單位去詢問一下.

大小公是建商在賣房子之前.做產權規劃時就已經訂好了.除非是區分所有權人將大公的分配改變.才會有變化.但因為手續很煩雜.也要花一大筆錢.所有人的產權登記都要改變.除非是特殊狀況.一般都不會去改變.

管理費收取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除非是管會有被授權在某些狀況下可以做某種程度的改變.如果沒被區分我有權人大會決議授權.管委會是不能私自改變的.

這些是法條的規定.但以我個人的瞭解.真正的執行上.管委會的權力很大.除非是有明顯的違法.不然在實務上是有很多漏洞可以鑽的.看起來你已經跟管委會槓上了.偏偏管委會有把持在[地主]的手上.這對你會很不利.官方也沒有辦法管.除非是你有跟他們談判的籌碼.不然大概也只能看著辦.這是現行法律的盲點.偏偏又有些[管委會]很霸道有喜歡亂搞(好在不是佔大多數).碰到了也只能自認倒霉.真受不了就只好搬家了^^~
tedtsang 發表於 2008-2-20 10:52
哈~~~~連我想跟他槓上的感覺都被你發現了!!!!
哀~~~~
搬進新社區!!!!
管理費用挺高貴的!
卻有不平等待遇與偶有看到不合理的開銷!!!!!(連相機用SD卡都可以報帳???)
所以有點很給他不爽!!!!

所以打算開砲~~~~
就算我一個人獨力難撐
我就是要開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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