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搬進一個新成立的社區(大家所謂的華廈)
社區的住戶總共有33戶
地主戶就佔了超過1/2戶(約17~18戶)
因為地主戶就已經佔掉區分所有權人的一半以上(泰半都租人,僅有3~4戶自住)
所以首次的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等也順理被地主戶全部包下
大致的社區情況如上,問題部份如下:
1.依據大樓管理條例,社區委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每屆一年任期,管委會將在近期的區分所有全大會中提案
----社區委員連任的制度將做調整,提議將原先的"每屆一年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的限制變更為不得
超過四屆,意思就是說,只要他有辦法(地主戶已經過半,他想連任,也沒人擋的住)就可以連任四屆,四年任
期!!!提議的理由是:為延續管委會的政策與理念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們,是否有辦法可以阻擋這各提案的過關????
2.想請問各位版上的大大,您住家的管理費用的公共電費中,是否有包含社區公共空間(視聽室.健身房.交誼廳.景觀用電.地下停車場....等)
的電費????
3.為制衡地主戶的權利,是否可以提案管委中成員會不得由三等親親屬共同擔任???
另,,如果可以提案, 是否有辦法不經過地主戶同意即可成立????
PS:本問題是指說:如果主委由哥哥擔任,其上下三等親(不分直系.旁系.姻親)均不可在管委會內擔任職任
[ 本帖最後由 p11111 於 2008-1-23 11:5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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