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臨檢權利

frozen770401 發表於 2008-1-21 21:54:25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 1976
車 主 教 戰 守 則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正訴訟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已有(7)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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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92011 發表於 2008-1-23 10:44
摁摁  
原來如此


下次可以試試!
像風一樣的男孩 發表於 2008-1-23 12:32
這個屌耶
的確,有時候警察太濫用職權
亂搜伊通還用一耶法規來嚇下小老百姓
對於那些流氓就變成小叔臘
真的是該好好檢討拉
xzjiang 發表於 2008-1-23 13:47
感謝無私分享
正所謂: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有大家的分享.生活就有更多的精彩
加油.再加油!支持.再支持
感謝.再感謝~~~
yudsx 發表於 2008-1-28 03:19
態度真的很重要阿~~
尤其是開罰單的時候
態度有時會決定罰你多少= =
wlf19801009 發表於 2008-1-28 09:55
果然受益良多!!
不過順到一提...酒後不開車才是重點!!
不然遇到臨檢知道這麼多權益也是枉然
121669047 發表於 2008-1-28 15:21
樓主教的會害死人
碰上少一事的警察沒關係
碰上失戀、股票被斷頭、老婆跟人跑、倒會....等等的警察
你等著死吧
你不打開要跟他玩法律條例的話........他的確會告你妨礙公務(銬起來帶回去居留)
你堅持要搜索票的話他也趕跟你玩先請你連同帶車回警局座座,
等法官上班開搜索票輸的人還是你,或者請你回警局"協助調查"你不得不去
,去之後又把你丟在一邊條子伯伯去做自己的事,心情好沒事提前放你走,
心情不好開始找你麻煩上至問你上街幹麻,下至你身分證幾號等等濫問題,
爾且會問N次,然後條子會跟你說他在交叉比對的訪談,如果你車上有搜出
攻擊性武器,又要配合協助調查再繼續做下去訪談,攻擊性武器誰來判定
他會跟你說他要請示"上級","上級"是誰條子也不會告訴你,這樣搞沒半天
的時間我隨便你,不怕死的就去玩臨檢吧
jazzbuff01 發表於 2008-1-28 21:20
所以說台灣臨檢可以下車?
在美加除非警察叫你下車~不然絕對不能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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