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在公共危險罪章增訂了: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刑法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
而新修正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
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
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
因此,如果在發生車禍時,無論事情輕重,一定要:
1.報案:請管區處裡(自首)
2.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的情形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
3.和解,簽結和解書
否則,就算是小擦傷(不論人或物),也足以構成過失傷害.毀損(告訴乃論罪)或肇事逃逸(公訴罪)
大家一定要小心,簡單的民事糾紛,簡單處裡,千萬別演變為刑事案件
祝大家行車娛快
[ 本帖最後由 ~混混~ 於 2008-2-18 21:4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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