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駕照過期的問題

apowerman 發表於 2008-3-9 23:04:5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 6395

各位大大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我昨天3月8日在高速公路過收費站時
在沒違規的情況下被警察攔下來
後來再出示行照跟駕照時被發現駕照過期
期限到2007.12.25
後來他開了一張違規事實:駕照逾期仍駕車
依照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1項07款處罰
請問這樣是要罰多少錢?
他後來又把我的駕照收走要我15天內到監理站補辦駕照
那是不是15天內我一定要把駕照跟罰款補辦跟繳完?

[ 本帖最後由 ~混混~ 於 2008-3-10 19: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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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川徹 發表於 2008-3-10 00:0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  
        器腳踏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
        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駕駛執照愈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事件通知單(紅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款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照裁罰基準表: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一千八百元罰鍰;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二千四百元罰鍰;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三千元罰鍰;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三千六百元罰鍰!

大大違規事實在先,還是乖乖繳一千八百元,才可以換照!
angela0906 發表於 2008-3-10 12:48
之前是繳完罰款後沒多久又收到一張紅單
寫駕照逾期.又多繳了一筆.
打電話去監理站問...
如果駕照逾期沒被開單自己去補新照是不會被罰的.
但是違規又被發現駕照過期.還要被多罰一筆過期的罰款...
希望你是可以1800就了事..
不然可能不只喔.
apowerman 發表於 2008-3-18 00:04
感謝2位大大的指點
讓我在赴沙場前心裡頭稍微有了個底
最後回來回饋我駕照逾期的問題
結果我繳交了
駕照逾期罰款金額1800圓+駕照補辦費用200圓
一共2000圓
畢生會引以為鑑
各位大大你們要不會把駕照拿出來好好看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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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請多指教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