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翹管有法可罰
總是會有人說 離他遠一點就好了阿
我猜想會說這句話的人本身85%以上就是改管的人
離遠一點......有點像風涼話
一般時間沒什麼車的時候也許大家都會自行閃遠一點
但是上下課上下班的尖峰時間馬路塞車 是問要閃去哪裡?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通訊地址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內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 (處理期程 20~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8月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且避免處理期程延宕,故相關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檢具採證資料逕向發生地警察分局(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連結如下)提出檢舉,以提昇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效率。
現在手機畫素都算不錯 可以拍的清楚
拿照片直接到警局檢舉當然是可行的!不過就台北市來說,目前已經建置『受理民眾檢舉臺北市交通違規案件專區』,專門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用跑警局就可以檢舉囉!不錯吧!
網址: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4ab1e61
在該網址下載『檢舉表格』,填好案發時間、地點以及你個人資料等等(記得要照實填寫喔),再email到所屬轄區分局,就算舉發完成囉!
例如:在『台北市西園路一段與和平西路交叉口』發現一台顧人怨的翹管機車,在拍照存證後,要email到哪個分局舉發呢?
答案是『萬華分局』,因為該路段是萬華分局所管轄的!懂了嗎?
不過令人遺憾的是,目前檢舉違規改裝並沒有獎金喔!
因為對警察來說這算是小案件,而且在舉發之後,警方通常也不會直接開罰,而是先通知該機車的『所有人』到監理站驗車。沒辦法,因為我們是民主的國家阿!
為什麼我知道呢?因為我也檢舉過好幾次了!就算沒獎金,這種『只要我喜歡,廢氣噴到別人臉上有什麼不可以?』的心態,也實在令人不敢苟同!我們是一定會檢舉到底的!
順帶一提,改裝燈泡也算違法喔!那種刺眼又五顏六色的,通通違法!各位拿出你們的相機勇敢的拍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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