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凶宅不敢說 屋主還錢170萬
更新日期:2008/05/27 04:32 劉鳳琴台北報導
胡姓女子4年前透過房屋仲介出售房屋,因未告知該屋曾發生凶殺案,最高法院認為胡女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准予解約,應返還買主價金170萬元。
雖然胡女辯稱房子是她向另名張姓女子所購,並不知道曾經發生凶案,但判決認為依房屋交易觀念,屋內是否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是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若購買者知道是凶宅,會心生恐懼而無購買意願,並影響房子的交易價值,應屬重大瑕疵,且凶案發生僅6年餘,不能認為發生時間久遠,縱使該屋曾數度易主,胡女仍應依約及依法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敗訴的胡女是九十三年五月經由北區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與陳女訂約,將位於中壢的1戶房屋售予陳女,房屋價款為180萬元,陳女付清價款搬入居住後,始知該房屋於八十七年二月曾發生凶殺案,原屋主韓秀美夥同男友,將熟睡中的丈夫砍殺10餘刀死亡。
陳女不甘耗費積蓄,買到的房子竟是凶宅,認為胡女故意隱瞞真實狀況,要求解約返還價金180萬元及購屋時的花費68000餘元。
但胡姓女子表示,房子是向張女所購,她本人曾在該屋居住年餘,未曾發生異狀,況其不知曾發生凶案,其前手張女在出售房屋給她時,曾書立未曾發生「非自然身故」說明,不該由其負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判決認為,縱張女有出具前項說明,但只能作為胡女是否得對張女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依據,胡女既將房子售予陳女,即對陳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判決胡女應退還房屋價金,因之前胡女已給付10萬元慰問金,應該扣除,再給付陳女170萬元。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112008052700449,00.html
這跟之前信義的好像就不一樣,我印象中之前信義是被告,也是判賠,法官理由都是屋況重大瑕疵,不同的是,法官認定信義那案子很容易就能察明是否為凶宅,信義有疏失。
正好別的版有人討論,就順便貼過來,如果陳女不是向胡女提告,而是向北區提告,會獲得判賠嗎?這也是我想知道的,法官是以什麼來斷定仲介的疏失呢?如果可以釐清,我們小老百姓買房子才比較有保障吧,大家都說法律只保障懂的人.....
不好意思....剛找到原本的資料,原來不是我剛剛想的那麼簡單.....補充一下....
各位對信義房屋南勢角店賣凶宅未善盡告知義務有何看法
大前年曾透過信義房屋購買一間房屋,當時也說無漏水,後來要交屋時驗收,當天雷雨交加才發現屋角有漏水滲入,當然了這個問題沒有像凶宅那麼嚴重。
請問大家對信義的觀感如何,其實南勢角的這位先生在去年時就有廣發傳單到我住家新店附近郵筒,我有收到這份訊息,好在他的問題有解決 ...
10個月後鄰人告知才驚覺「該給交代」
台北縣中和的紀先生前年透過信義房屋南勢角店購買房屋,10個月後,經鄰人告知,才知買到的是一間凶宅。他抗議:「仲介都沒查證,出事後我向總公司反映,卻一直沒解決。」經《蘋果》介入,信義房屋已與紀先生在1月25日達成和解。台北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則說,仲介應盡到查證的責任,此案信義房屋應買回或折價。報導.攝影╱黃詢衡
紀先生說,2005年12月透過信義房屋南勢角店,在北縣中和市買了一間20坪公寓,隔間後出租。原本相安無事,不料,去年10月他與鄰居聊天,「鄰居問我,難道你買時都不知道這房子有死過人嗎?」他聽了大吃一驚,趕緊查證,才知2001年底曾有名男子在屋內上吊身亡。
說明書上未勾選
紀先生事後循線找到當時的屋主,對方告知,因死過人,所以2004年12月賣屋時,有在契約中說明「此屋為凶宅」,因此當時成交價是230萬元,低於行情。第二位屋主持有1年後,在2005年4月以450萬元賣給張小姐,但不到1年張小姐就急著脫手,結果12月由紀先生以480萬元買下。
紀先生說:「後面兩次交易,都是由信義房屋仲介,業者卻都沒查證,給我的現狀說明書上還勾選不是凶宅,害得我現在賣也不是,繼續擁有又怕房客知道後不願住。」他要求信義房屋買回房子,但從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中,對方都未處理。
記者詢問附近住戶,一名李先生說,2001年當時的屋主是他的表姊,她當時將房子租給一位緬甸華僑,對方可能是因長期無業,所以在屋內上吊自殺。他說,附近鄰居都知道件事,「問一下就清楚。」
「應買回或折價」
對此,信義房屋說,當初因賣方未告知,所以不知房子是凶宅,「我們也是受害者。」信義房屋願以「不讓紀先生有損失」的原則,處理此事。1月25日,紀先生來電告知,已和信義房屋達成和解。
買中古屋注意事項
.詢問屋主出售原因,愈詳細愈好。
.避免貪小便宜及倉卒決定購買,太便宜的房子都要注意。
.無論是土地、房屋,一定要到現場看過。
.詢問鄰居、里長及管區警察。除詢問標的物是否為凶宅外,還要問周圍情況,以避免與凶宅為鄰。
.在契約中註明標的物「非凶宅」,並詳訂違約的解決方法。
資料來源:消保官、蘋果資料室、台北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案號:C070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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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ForumDetail&ForumID=15623&SubjectID=35
如果是這樣當然要告信義,這很難不令人懷疑其中有什麼老百姓不解的地方....
[ 本帖最後由 熾天使之怒 於 2008-6-2 22:5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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