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大大
樓永堅說,政大校教評會是依據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嚴重傷害校譽」,依法可以處「解聘」、「不續聘」或「停聘」,討論結果認為,「解聘」案將使莊國榮無法到他校任教,「停聘」則是仍可支領半薪,最後校教評會委員認為「不續聘」是較適當的懲處。也就是說只中止政大和莊國榮的聘任契約,但他仍可到其他學校應聘任教。
政大強調,政大會在呈交教育部的公文中清楚說明有關「教師法」法條的見解,由教育部最終決定。莊國榮如不服審議結果,得依教師法第29條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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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續聘應該比停聘或解聘的殺傷力來得小吧
莊前主祕就是太完美主義了
不甘心身家不清白啦!!!
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咧
話說大學應該有權選擇老師吧!!
不然...一堆阿里不達的人都可以去當老師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