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可以供給各位在外面租房子的會員,希望可以了解如何保障你自己的權利.
房東未經房客許可,可以登門入戶催討房客積欠租金嗎?答案是,不行!一位楊姓屋主出租台北市精華地段房屋,房客不但欠繳房租又搞失聯,楊先生自行進屋,在玄關木門張貼催繳通知,竟被檢察官依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
楊先生以月租五萬元,出租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電梯大廈的12樓,李姓房客再將房子分租出去當起二房東,後因房租問題與房東發生爭執,95年12月18日房東自行開啟12樓鐵門,在木門上張貼「定22日斷電、斷水」、「李先生:請繳12月份房租和網路費」等公告,被李先生一狀告上台北地檢署。
楊先生得知判決結果,非常氣憤,表示法律很難保護好人,房客五個月房租未繳,還欠水電費和網路費三、四萬元,竟然反過來告他侵入住宅,最後他不得不掏出20萬元搬家費,對方才肯離開,不知這是什麼社會。
判決書指出,李姓房客坦承自己是二房東,也未住在租屋處,但他從93年7月起承租後未曾拖欠房租,直到房東想收回房子自己分租,彼此才發生糾紛,害他收不到分租房客的房租,所以95年12月起開始未付楊烈輝租金。
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催繳房租非無故進屋,判決無罪,但還可上訴。法官認為,被告因房客欠租又失聯,在無法取得連絡情形下,才會進入房內察看,這樣不算「無正當理由」,且告訴人承認未住在屋內,因此房東也未侵害告訴人的居住安寧或私生活領域,告訴人應不算刑法第306條的保護客體。
[ 本帖最後由 熾天使之怒 於 2008-6-30 07:0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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