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合法加蓋,除非大家都成哈比人,否則屋頂等同報廢

tfolerd 發表於 2008-10-8 12:49:40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8 7388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 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 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3 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註: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內容來自臺北市政府96法令彙編(2007年8月15日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上線),請依最新規定申請辦理

看到了嗎?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這是要大家都變哈比人嗎?這樣蓋在屋頂上,不是要叫人把屋頂全部報廢掉?

政府修法時到底是依什麼來考量的呢?實用跟方便不能共處嗎??

我們剛買的房子,經過三次颱風嚴重的考驗,這裡漏那裡漏,抓漏公司來看了,沒人敢保固五年以上,想說加蓋一勞永逸的想法跟本是癡人說夢,看來要跟漏水長期抗戰囉~~~

[ 本帖最後由 knikkids 於 2008-10-9 13:27 編輯 ]

已有(8)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a7d235 發表於 2008-10-9 20:28
沒辦法
頂樓加蓋本來就是全棟住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才能蓋出一整層
只要沒人檢舉
想多蓋一樓也沒人理
tfolerd 發表於 2008-10-9 22:39
我家的房子是剛買的,頂樓有加蓋半間,前屋主有加一片鐵皮蓋在外漏的外牆上,這樣不知道會不會給稅捐和建管科的一種本來就有加蓋好的錯覺一 一"
雖然說管委說我們有頂樓的使用權,但我查看了很多法規,如果我們另外加蓋,鄰居還是有權抗議報拆,就算我拿到現任屋主的同意書,以後換屋主,人家要報拆,我也是沒有辨法的。
不過很鮮的是,頂樓的鎖是從外面鎖的,也就是說,如果我鎖上了,樓下是上不來的,不過我可不敢上鎖,萬一阻了人家逃生,可是很罪過的。
gb9989 發表於 2008-10-10 00:13
這條修整辦法是為了讓老舊建物加蓋一個遮雨用的新屋頂而定訂.
為了杜絕頂樓加蓋的流弊才設下這條限高規定.如果您樓頂已經有舊有的增建.切記!要整修前一定要拍照送建管處報備.否則很容易會被認定為新違建即報即拆.還有整修以原用材料為限.意思是如果舊違建的屋頂是鐵皮.那整修時還是要用鐵皮材質更換.不能使用其他材質做更換.
gj94vup 發表於 2008-10-10 12:05

回復 3樓 tfolerd 的帖子

1.若是違建,只要認定為既存違建,是不會拆的...
2.屋頂加蓋部分可以去建管處查使用執照圖說,
看看當初是不是建商是否將其部分作為約定專用給原屋主,
若有可視為規約之一部分(即妳有使用權~~)
縱然其他所有權人有意見,也非得經過使用者的同意才能回復成共用或拆除
上為簡單說明,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56條規定....
香菇雞湯 發表於 2008-10-11 14:12
哦~~大大你解釋錯誤哦
他說從屋頂平台算起的1.5米
也就是說~~你看一下你案子的建築立面圖上屋頂平台的位置
通常屋頂平台是有含樓梯間的 所以從樓梯間的平台起算1.5米
其他的規定 就是屋頂雨遮的技術規則規定
其實屋頂加蓋真的是很模糊的一塊
我台北老家也是有加蓋 因為會漏水 所以也是修修補補的
這也是老房子的缺點吧~~
tfolerd 發表於 2008-10-12 01:20
原帖由 gb9989 於 2008-10-10 00:13 發表
這條修整辦法是為了讓老舊建物加蓋一個遮雨用的新屋頂而定訂.
為了杜絕頂樓加蓋的流弊才設下這條限高規定.如果您樓頂已經有舊有的增建.切記!要整修前一定要拍照送建管處報備.否則很容易會被認定為新違建即報即拆.還 ...



那可不可以蓋好再拍照再送建管處說我要改建~~(癡人說夢中~~~~)
tfolerd 發表於 2008-10-12 01:22
原帖由 gj94vup 於 2008-10-10 12:05 發表
1.若是違建,只要認定為既存違建,是不會拆的...
2.屋頂加蓋部分可以去建管處查使用執照圖說,
看看當初是不是建商是否將其部分作為約定專用給原屋主,
若有可視為規約之一部分(即妳有使用權~~)
縱然其他所有權人有意見,也非 ...



這樣的約定也會出現在建管科嗎???這項資訊我完全不知道的耶~又多學了一樣~~感謝大大的提供~
tfolerd 發表於 2008-10-12 01:24
原帖由 香菇雞湯 於 2008-10-11 14:12 發表
哦~~大大你解釋錯誤哦
他說從屋頂平台算起的1.5米
也就是說~~你看一下你案子的建築立面圖上屋頂平台的位置
通常屋頂平台是有含樓梯間的 所以從樓梯間的平台起算1.5米
其他的規定 就是屋頂雨遮的技術規則規定
其實 ...


如果可以這樣算的話~那就沒什麼可以煩惱的了,不過有一些房子也是沒有樓梯間的唷~

[ 本帖最後由 tfolerd 於 2008-10-12 01: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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