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
「地籍清理條例」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首先清理之類型為神明會土地及建物,以及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神明會因非屬法人,不具有權利能力,不得為不動產權利主體,故需進行清理。神明會之土地及建物,在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完成清理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自97年7月1日起3年內,申請將土地或建物更名登記為依法成立之法人所有,或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其餘尚未完成清理之神明會不動產,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1/3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於公告之受理申報期間(1年)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民政單位)申報,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再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之受理申請登記期間(1年)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並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則予以塗銷之。惟該塗銷登記倘損害抵押權人權益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上述土地外,尚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或其他不明主體名義登記、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權利、‧‧‧等情形,該問題因係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所遺留,其長久存在,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及稅收,亦影響人民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於「地籍清理條例」亦予納入清理;另相關配套子法,包含「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等6種,行政院及內政部並已分別於97年2、3月間訂定發布。
上述土地及建物,經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之程序清理後,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即重新辦理登記;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即予代為標售或適法處理。經予全面清理後,將澈底解決存在已久之地籍問題,除能健全地籍管理外,也因土地產權之確定,解決長期以來民眾土地因產權不清、權屬不明所導致土地閒置、被占用及政府無法課徵應納稅賦之問題,一方面活絡土地交易,達到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另一方面,亦因產權清楚,有助於土地稅賦之課徵,得以充裕政府財源。故地籍清理工作之辦理,不論於私人權益之保障或公益之維護上,均極具正面效益。
自97年7月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相繼公告本年度首先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及建物,以及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並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至其他類型之土地及建物,經統計其筆數高達40餘萬筆,筆數眾多,自98年度亦將陸續分年分類辦理清理。民眾如有上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問題,應注意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果家中有祭祀公業等類型物業者.上述的法規要多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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