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小弟最近在工作事務上跟主管有點不愉快
想請教一下有在事務所上班的各位先進
各位所待的事務所對"責任制"的解讀和實際做法是如何?
以小弟這幾天發生的事為例
小弟前幾天請半天事假(下半天)
而主管卻在當天中午11點多時交代一份新討論的圖面
要小弟自行處理,而跟主管反映已有請事假也不見回應
這算不算小弟自己的業務責任?
而各位先進的事務所對於案子,交件時程上又是如何安排和分配呢?
P.S 本人為小型事務所繪圖員,且繪圖員僅有小弟一人
[ 本帖最後由 日記本1 於 2008-11-26 15:12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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