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份修繕合約範本供參考.詳細狀況仍請依照您的需要再作修改. 業主名稱: 先生/女仕(以下簡稱甲方,付款人即為唯一議事相對人)
承包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負責人為唯一議事相對人)
茲就乙方承攬甲方之裝修工程,雙方同意訂定遵守條款如下:
一、工程名稱: 先生房屋整建裝修工程
二、工程地點: 市 路 巷 號
三、工程範圍:詳估價單與圖說(經甲方簽認同意後依所列項目及進度進行施工)。
四、工程總價(不含5%發票營業稅額):新台幣 萬元整。(其中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由雙方各自貼銷)。
n 如因甲方變更設計,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部份或已到場人力、材料時,應由雙方參照本合約單價另行議定由甲方支付補償之。
n 上列完工驗收完成後依實際總額結算,並支付總額5%加值營業稅額後,開立統一發票。
n 追加工程一經完成應即付清該項工程款,不得併入原總工程款內計算之。
五、工程期限:預定共 日曆天完成。(其他:乙方倘延遲工期於 日內,甲方同意不計入延遲罰緩計算日)。
n 開工日期:民國 97 年 月 日。
n 完工日期:民國 97 年 月 日。
n 如有變更設計、增加項目或甲方因其他應配合工程以致影響進度時,完工日期應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定之。
n 倘因不可抗力之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故,致工程進行受影響時,應經雙方會同至現場查驗屬實後,按照不能工作之實際日數核算延長工作期限。
n 延遲罰緩:依成交總價款10%為基準(工程如有減少項次部份應予扣除計算),每延遲一日扣除百分之一之價款,直至累計扣款至50%仍再無法完成,雙方得依情協議處理事宜。
n 驗收標準:依設計圖說及估價單所載項目、規格辦理驗收,並以不影響一般正常生活,即屬列保固期範圍。甲方不得以細故拖延影響驗收日期,驗收不符合部分乙方應於約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六、工程圖說:本工程圖由乙方提出並經甲方簽認後均為本約之一部份,乙方應確實照辦,如甲方因工程需要有所變更,乙方應配合作業之。
七、工程增減:
n 本工程範圍經雙方同意後得隨時增減。該增加部份應依合約單價計算增加價款,減少部份依合約減價成交比例之90%計算減價。
n 如增減項目與本合約附件不同時,應由雙方另議金額,由甲、乙雙方簽認後施工,並用書面附入本合約內作為附件。
八、工具材料:本工程所需之一切材料及應用工具、設備概由乙方自理,現場工作所需之水電由甲方提供。
九、業主未付清尾款(含追加工程款)前,本項裝修工程上之一切物件仍歸屬乙方;但已完成驗收先行點交使用部分不在此限。
十、工程保管:在工程未經驗收前,如甲方需先行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由甲方先行驗收該使用部份,驗收通過者該部份保固期開始,並須支付該部份當期工程及追加款。
十一、保固期限:本工程自甲方正式完成驗收之日起保固結構部份貳年、非結構部份壹年,在保固期間內如確因工作不良、材料不佳致損壞者,乙方應負免費修復之責。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造成之損害不在此限。
十二、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並製成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乙份以為遵守之約定。如甲方提無故不施工毀約事宜,應補償乙方以總工程款15%之設計規劃之準備費用,不得異議。
十三、付款辦法:經甲、乙雙方協議,依下列施工進度方式為之(請以現金轉帳付款)
u 第一期款(30%):預收簽約金支付予乙方新台幣 元整後七日內動工。並進行拆除、清運、金屬工程訂製、防水打底及木作完成1/3等工程。
u 第二期款(30%):支付予乙方新台幣 元整。進行浴室整修、木作粗體及配線。
u 第三期款(30%):支付予乙方新台幣 元整。進行防水、木作細部施工及金屬工程完成。
u 尾款(10%):油漆粉刷、一般粗工現場清潔及所有工程完成後五日內支付予乙方新台幣 元整。(工程如有減少項次部份,則以結算總價扣除已付金額支付之)
十四、保固期限:自驗收完成日(民國 年 月 日)起結構部份貳年、非結構部分壹年(請妥善保存本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