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責任問題

hz777 發表於 2009-3-4 00:42:2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 3532
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9-3-4 09:23 編輯

在下有些問題,想拜託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一年多前購買了30年的舊公寓五樓,之前的屋主在頂樓有加蓋(五樓上去就是頂樓);
最近接到違建拆除通知,而頂樓應屬公設,不懂為何違建人上是我的名字(當初並未購買頂樓加蓋,也没有使用)
打電話到拆除大隊訽問,似乎是說因為我住五樓,但有違建的頂樓還有後面那戶,
(而我的房子才15坪大,違建有50坪大)
且後面那戶的空間有許多別的住戶堆積的舊傢俱,我樓上的已由原屋主處理掉了.
請問:
1.若被強制拆除,是否會有清運費用的問題?而這些費用要由誰負擔?
2.頂樓是共有的,為什麼違建人是我,而不是全体?也不見另一住戶上名單?
3.若這次只是列管,日後發生意外,造成公安問題,我必須負責嗎?
4.懇請諸位賜良言,建議, 關於責任的歸屬,有方式可以理清嗎?我該做什麼動作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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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y.paul 發表於 2009-3-4 01:22
本帖最後由 holy.paul 於 2009-3-4 01:35 編輯

就我所知提供參考。
台北市部分:因民國83年底才有完整的空照圖,因此
53年以前舊違建不拆,
54/01/01-83/12/31緩拆
84/01/01至今新違建即報隨拆。
台北縣部分隨後跟進,比照台北市,同樣的舊違建緩拆,新違建即報即拆,不過84年之後的違建,仍繼續分類分期列管。
並將違建分為A(興建中)、B(政策性)、C(影響公安)、D(一般性)等4類,以A、B兩類優先拆除。
另外,高雄市政府則是以86年5月31日前屬舊違建,86年6月之後者一律認列為新違建處理。
還有頂樓違建不能影響逃生安全、大樓外觀、建物結構,否則經鑑定後還是有可能立即被拆除的。

再者,拆除後建築材料之處理,一般多會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故有關清運費用,倘無其他使用人自然是你要負擔。至於為何違建人僅有你一人,我想應該是被人檢舉後,一般認知頂樓多為頂樓所有權人使用之故。
gb9989 發表於 2009-3-4 09:56
更正2樓說法.影響公安一律即報即拆不分新舊.嚴重的還可能吃上公共危險的刑責.
如果屋主也就是版大不自行拆除.由拆除大隊拆除的話.會跟你收取拆除及清運費用.不繳會被強制執行.
所有人應該是你吧?你有開放給全體住戶使用嗎?如果沒有那所有人應該沒有爭議.
發生公安問題當然是由所有人負起刑責.這點法院判例很多也沒有爭議的地方.

研判你應該是整修引起注意.所以被建管單位盯上.違章建築要整修可以.但仍須向建管單位申請核可.整修規定也在建管單位可以查詢的到.如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擅自擴大面積與更換材料.老違建還是會被當成新違建處理.你的說法有違一般房地產交易慣例.到時候調當初賣房子給你的仲介一問就很清楚了!千萬別把建管單位跟法院當呆子.還有也別跟建管單位灰說別人也有為什麼我不可以.到時候別人也一起拖下水你就變成檢舉人.案底被人家翻出來你就無寧日.專心處理自己的案子就好.
hz777 發表於 2009-3-6 21:03
感謝諸位熱心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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