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9-3-4 09:23 編輯
在下有些問題,想拜託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一年多前購買了30年的舊公寓五樓,之前的屋主在頂樓有加蓋(五樓上去就是頂樓);
最近接到違建拆除通知,而頂樓應屬公設,不懂為何違建人上是我的名字(當初並未購買頂樓加蓋,也没有使用)
打電話到拆除大隊訽問,似乎是說因為我住五樓,但有違建的頂樓還有後面那戶,
(而我的房子才15坪大,違建有50坪大)
且後面那戶的空間有許多別的住戶堆積的舊傢俱,我樓上的已由原屋主處理掉了.
請問:
1.若被強制拆除,是否會有清運費用的問題?而這些費用要由誰負擔?
2.頂樓是共有的,為什麼違建人是我,而不是全体?也不見另一住戶上名單?
3.若這次只是列管,日後發生意外,造成公安問題,我必須負責嗎?
4.懇請諸位賜良言,建議, 關於責任的歸屬,有方式可以理清嗎?我該做什麼動作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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