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已對仲介下了斡旋金也確定成交金額?

min0319 發表於 2009-4-15 11:07:52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 3993
本帖最後由 min0319 於 2009-4-17 21:40 編輯

但我事後發現此棟廠房房屋有相當大的違建部分,(建物占用計畫道路,建物合法要拆除相當大的建築部分,比我預計要多花很多錢。)

而仲介也無事前說明,開出斡旋金的票期已將到期,請問有人可以教我該怎麼處理?

補充:應該說,當初以某個價格下了斡旋金,也已那個價格談成,只是後來發現,占用計畫道路的問題不是仲介與屋主講得那麼簡單,當初屋主蓋房已經與工務局切結拆除,但卻沒有,所以變成又必須多花一筆錢將房子修建合法,是因為本人從事行業必須建物土地完全合法,這樣的處理方式讓我感覺真的很差。

補充:阿呀,都怪小弟事前功課做的不足,才煩勞各位前輩辛苦解說,目前仲介只有電話告知再不決定就將支票轉訂(請問他有這權力嗎?),卻沒有大大所說文件送達(因為當發現問題後已告知暫緩簽約買賣),本人已將自己的需求告知,若建物無法達到需求,是否可以要求支票歸還,在此感謝各位大大的辛苦煩勞。感謝。

已有(7)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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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sonchen 發表於 2009-4-15 11:57
日安:
若是您的出價在賣方還沒接受前,斡旋金仍然可以退。若賣方接受您的出價,仲介才能將您的斡旋金轉為訂金。IN CASE,您的仲介人員跟您回報「成交」了嗎?若還沒有,你可以跟他要求退斡旋。
若是仲介人員已經跟您回報「成交」了,也將您的斡旋金轉成訂金;那就麻煩了。建亦若是成交了,您軟性的去跟仲介談談,談當時沒有計算到的部份,或是仲介們有跟您講明有關違建的部份,希望契約不要執行。軟性的說明日後有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仲介人員若是真的如您說的沒有跟您做好事前的調查,那講到法律的方面,仲介人員應該會將斡旋退回來。
談的時候千萬不要動氣,當做別人的是來談,若是需要可以來電給我,免費跟您沙盤堆演怎樣談,及接受您的諮詢。希望這樣可以幫到忙。我是「明昌」希望您這件事可以圓滿解決。
姬軒轅 發表於 2009-4-15 21:01
這位大哥
你的意思應該是打算不買囉
這樣的話可以去找仲介拿回斡旋金
不過就如上面仲介大哥說的
如果還沒成交當然可以退
如果已經成交.....麻煩大了.....
n3210ku 發表於 2009-4-16 13:06
轉定 通常還要ㄧ道程序 才比較具有法律效益 你應該拿到所謂的訂金收據 ~不然仲介有時候喊成交 、口頭說說 還有得搞勒~所以仲介人員應該也懂這塊~你進行到哪個階段了呢
andy2000a 發表於 2009-4-16 13:55
所以有時 斡旋金是兩面刃  ..
明昌說法 很中肯 .. 如果沒談成  那可以 但是 如果談成  那就麻煩

還有個方式 給仲介" 紅包"      請仲介說服屋主 賣別人或其他
  也可能拿回 斡旋金

畢竟是你要反悔   

當初買屋 就是直接談  ,  仲介說殺不下來 但是 ,  我也沒給  斡旋金
因為 當初抱著 買不到  ,  就當無緣

最後 談到 深夜 11點多
屋主累   我也累   , 晚上七點談到 11點  兩邊拉拒很久 , 連 仲介自己都說 不可能談成
最後可能屋主覺得   賣個房屋 還如此累   ..其實這是真的  
便宜了我    (事後 才知道 屋主家缺錢     ..好像看醫生 )   ..不過 沒辦法
大家都有自己要解決的問題    .
n3210ku 發表於 2009-4-17 20:40
本帖最後由 n3210ku 於 2009-4-17 20:44 編輯

5# andy2000a

這時候小弟要解釋一下啦~~
ㄧ般人 很容易把定金跟斡旋金搞混~~這兩個專有名詞不相等 ~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
可是很多仲介菜鳥~拿了斡旋就像拿了定ㄧ樣
買方在斡旋還沒達成條件時,他是有隨時反悔的機會的;何況在簽訂任何契約的時候買賣雙方有一個審閱權的規定。而房地產交易在轉定的時候,有其重大的達成要件、其中一項就是告知買方斡旋轉為定金。
而這方面在仲介的觀點來說,通常都是電話告知、而少了ㄧ個步驟~"文書送達"(這個步驟是要確保買賣雙方與仲介的權益)畢竟房地產買賣視為重大交易而法律上通常是保護消費者的。
更何況只要買賣契約還沒簽訂之前都會有變數,所以我不懂~怎摸會有需要紅包的想法呢? 假設如果簽訂好買賣契約的時候,你反悔想要請仲介解決 這才有紅包的問題吧!!
還有~此物件 可視為重大瑕疵~屋主與仲介有隱瞞瑕疵之虞~可從這方面著手
aersonchen 發表於 2009-4-17 22:23
6# n3210ku

日安:
關於回報買方成交時的「文書送達」之要求,日前已經有判例成功以「簡訊」報成而判定買方不履行合約之精神,所以須賠償賣方的案例。
雙方是在協調委員會協調不成之後續訴,結果買方判賠,然於本例案中,仲介人員亦有部分行為動作瑕疵,最後並判仲介人員退回已向買方收取的服務費,賣方也僅意思收了一各紅包,且不需支付仲介人員服務費。整各算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狀況。
又,您在文中所提若未報成不需給仲介人員紅包的說法,本人給您百分之ㄧ百的支持及肯定。在有動作瑕疵未告知,又未回報成交的情況下,還收紅包是有罪的,且很沒品。
在未判定為有瑕疵的交易前,雙方還是需要依循契約之精神。若是協調不成再行提告續訴,訴後才解除契約並追償,如此才符合契約精神及流程。
n3210ku 發表於 2009-4-18 15:37
本帖最後由 n3210ku 於 2009-4-18 15:45 編輯

7# aersonchen

午安:
那個判例我也記得有聽過喔~~
我依稀記得 最後的見解是 因為時代的推演 ,所以"文書送達"的形式有所不同。重點是報成交的時間點、跟買方反悔的時間點,誰先誰後!!
唉~~想當初我還是用"飛鴿傳書"呢? 難怪常常慢別人一步~哈哈

再來我會建議 不違反契約精神的狀況下,先協調解除契約。畢盡 買方繼續付錢的話 付越多風險越大,沒收的價款越多! 雖然這案子賣方九五成 因重大瑕疵會輸。 所以我會建議先協調解除契約 不然就減少價金~以免費時費力!!買賣房屋本事件喜事,買賣雙方都不想ㄧ肚子火。通常是ㄧ方有貪念,而且最有可能的是仲介不想犧牲他的服務費啦,好好溝通~來個緩兵之計!告訴仲介他不會損失你這買方 還是會跟他買 ~他應該會好好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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