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找到的報導 , 轉貼分享一下 , 姑且不論民俗 , 實際上掉到露台的那一刻已經就是帶來破財了
陳屍在露台上 算不算是凶宅
〔記者劉志原、林美芬/綜合報導〕一位資深法官說,凶宅是指房屋
「曾有非自然身故」,而陽台或露台與房屋是一體的,若為私人所有
,有人死在上面,雖非死在屋內,審判實務上仍會認定這戶是凶宅,
應與屍體有無經屋內運出無關,但是這情節比直接在屋內死亡輕,屋
價大約打8至9折。
若屋內有人發生意外,如跌倒死亡,房價約打6至8折,若是屋內有凶
殺案,屋價恐下殺5折。但法官指出,另有一種陽台如同樓梯間或公
共走道的「公設」,是全棟住戶都可走動的,這種陽台並非私人陽台
,即使出現非自然死者也不算凶宅。
另有法官及房仲業者指出,部分台灣民俗認為,跳樓自殺者的冤魂應
會以某種形式,在特定時間,往來於跳出的屋內與墜落斷氣點間,去
年北院審理一件購屋糾紛時認為,人自屋內跳出死在屋外馬路上,此
屋就是凶宅,判定屋價打85折。
但若是在公共區域死亡,即不算凶宅,前年台北市軍功路某社區的一
件購屋糾紛,北院法官就認為,有人在大樓車道口被殺死,這棟大樓
並非凶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26/today-so1-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