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9-9-12 16:37 編輯
新修正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上述條文是著名的"不動產登記宣示主義"
在最近一次修法中將"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加入條文中,這項改變就讓小弟產生了些疑惑。
舉例來說,地主合法興建之房屋,即所謂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
若屋主不去作保存登記,是否就無法處分其物權呢?
各位先進應該都知道,在過去未經保存登記的房屋,
一樣可以移轉於他人,只要有買賣契約書並更改稅籍,
即可完成移轉,然此條文修正後,是否變成房屋未經登記就不得處分其物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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