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9-9-12 16:33 編輯
這是之前小弟在奇摩知識跟幾位大大爭吵的問題
還被一堆人罵無知 實在氣不過
轉PO過來只是想告訴大家些正確的觀念
如果各位先進遇到大陸人要來買不動產 千萬別把生意往外推啊!
大陸地區人民未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前,到底是否能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權利?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
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其條文反面解釋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若欲
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則必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並根據此條文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此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很清楚的表明了大陸地區人民是可以成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然並非所有之不動產皆可登記,仍須依據此許可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而哪些不動產可申請登記
或申請程序為何則不在此多做論述。
也許會有先進質疑這是不是最近才修訂的呢?
那就煩請各位大大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看看是幾年公佈的 沒記錯是在民國九十一年的時候就已經公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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