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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買郊區的農地 ,還是讓買市中心的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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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買郊區的農地 ,還是讓買市中心的房子
竹筷子
發表於 2009-9-26 08:01:38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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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9-9-26 10:18 編輯
現在一直在掙扎到底該買很偏僻的郊外農地好呢?還是該買市中心30坪的房子,因為市中心的房子會比較快增值,農地卻不能立即蓋房子.那種比較好呢
中心
,
房子
,
蓋房子
,
農地
,
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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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歐
發表於 2009-9-26 08:06
郊外,我覺的比較好,都市比較吵,我在竹科工作
但我家在郊外,附近的新房子也都是竹科的來買居多,在工業區待久了
就會覺得郊外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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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健
發表於 2009-9-26 22:03
看個人生活目標囉!!!
想要賺多點的錢,還是留在市中心會比較有機會。
如果想要生活輕鬆選郊外,搞個民宿平淡的過完也是不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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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rence88
發表於 2009-10-3 12:05
買在都市房子增值的機會比較高
買在郊區生活比較悠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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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tank
發表於 2009-11-7 01:50
農地想蓋農舍也要夠大.有最小面積限制不然也是違建.市中心生活機能方便.看你自己的需要.想清楚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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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sonchen
發表於 2009-11-7 10:32
日安:
個人建議還是買房子,買郊區土地蓋房子是可以讓自己對房子的夢想更完備,但是相對的花費也更大。如果您口袋夠深,那當然無所謂,若口袋深度有限,自然以現住等升值好點。
決定是您可以做的,但是環境演變卻不是你可以設定的。依照環境調整現實面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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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ack
發表於 2009-11-7 11:19
只要是從事農業使用,任何人都可購買
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佈生效之前,台灣的農地擁有者侷限於農民,亦即「農地農有」;修法之後政策精神則改為「農地農用」,只要是從事農業使用,任何自然人都能承購買賣農地,不再限制身分,唯對法人組織仍有所限制,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農企業法人組織(含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必須經申請許可後,才可購買耕地。
不能全部用來蓋農舍或四周都蓋圍牆
為落實「農地農用」,農地已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持有面積的上、下限目前並無限制,除非想在農地上蓋農舍時,則最小農地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約756坪),且該筆農地需保留90%以上的面積作農業使用,不能全部用來蓋農舍或四周都蓋圍牆,才能享有相關稅賦優惠。
換言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業用地容許申請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主要係為協助農民解決其居住之問題,即「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明定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條件尚包括年滿20歲、無自用農舍、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等。因此,依法申請核准興建之農舍,需作為農民居住及便利農業經營之使用,始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
延伸閱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下列條款為農地興建農舍之注意事項:
延伸閱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款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延伸閱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2款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延伸閱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3款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一) 繼承。(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延伸閱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4款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延伸閱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5款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 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
http://buy.house.msn.com.tw/article_detail.php?article_oid=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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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luo
發表於 2009-11-7 17:26
看你的職業和工作地點吧
如果每天工時很長, 郊區又離公司很遠
那不如選市中心的房子
等以後老了/退休, 再來考慮搬到郊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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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hzuhk
發表於 2009-11-8 13:43
如果單純住的話我會喜歡環境安靜單純的地方,不過如果將來想要賣的話還是選擇都市較有增值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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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ao
發表於 2009-11-9 05:27
感謝cjjack兄分享,之前聽宜蘭民宿老闆說,他們是買農地,但是建築地坪只能佔全部面積15%而已..
我也是比較傾向如果要增值,還是台北市比較有機會.
自住就看自己需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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