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規範我們可以看出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政府制定規範的時候是不具任何原則的
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反正政府最大,那政府犯了什麼錯?
‧提不出完整根據
被顏射會造成恁北不爽,但是是否在精神上或是肉體上,對用路人造成傷害,政府方似乎沒有提出醫學根據或是實例
‧朔及以往
過去合法上市使用的商品今日成為違法物品
‧雙重標準
改裝部品的不能這樣設計,那為何原廠可以?
‧成本由最末端的使用者自行負擔
同時轉接座還不是一個完整設計的轉接座,只是個土炮
如果政府硬要做出朔及以往的白目事情,這個政府應該要走轉型正義的路線
這必須要成立一個機構,負責審核車輛改裝品
由政府撥出預算,經由這個機構,替全台灣昨日合法,今日違法的翹管使用者做排氣口改造
同時往後生產的改裝部品必須符合這個機構的標準
即便這個顏射管規範不存在,審核車輛改裝品的機構也必須存在
政府不設,沒有一個標準,那改裝部品從神裝到土炮垃圾破銅爛鐵都有
而今天政府是什麼事情都沒作
民眾反應一下,不管你有沒有害人,要取締就是全部連坐,好的壞的通殺,請你們全部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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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車體規範第16條1項2款中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這規範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
車主更換改裝部品=擅自變更規格,變更配備有哪個機構可以核准、審核?不知道
而影響行車安全這部份則是一個問號『?』,影響有正面與負面的,怎麼個影響?不知道
反正罰單先開再說,你沒問題監理站會銷單,那我們到底可不可以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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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過是群眾暴力而已,下一個要被鬥臭的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