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10-3-6 18:50 編輯
關於法拍點交的一個問題
最近考慮要買法拍屋~從法院的網站上看到一間點交的屋子
看了網路上點交的手續大致上還看得懂
但第三次點交的最後一項有一點問題:
五、如佔用人(債務人)及其家屬均不在場,則命得標人暫時保管或僱工將物品運至保管地點暫時存放,
並將保管處所載明筆錄,另告知管區警員或鄰里長存放地點,以便占用人歸來後自行洽商得標人領取。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如佔用人(債務人)及其家屬均不在場,則命得標人暫時保管或僱工將物品運至保管地點暫時存放>,
我想通常得標人應該不會自行保管,因為可能會衍生很多麻煩,因此通常會選擇運至保管地點存放,
那麼:
一、保管地點是公有的嗎?還是得標人要自行尋找?
二、保管有時間限制嗎?
三、保管期間衍生的相關費用如場地租用或管理的費用誰支付?
麻煩知道的大大說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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