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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強摟腰10秒 性騷男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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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強摟腰10秒 性騷男竟無罪
新聞達人
發表於 2010-6-16 08: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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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news=http://a342.g.akamai.net/7/342/86068/v001/tw.img.nextmedia.com/video/20100616/6414.flv]http://tw.nextmedia.com/artvideo/20100616/6414_640.jpg[/applenews]
【綜合報導】新竹某科技公司業務部副理張國華,被控趁同事聚會時,對一名女部屬伸鹹豬手,摟腰十秒並兩度搭肩,女部屬屢次閃躲不成,只得離席,提出性騷擾告訴,一審判張男拘役四十天;但高等法院認定現在女性穿著常露肩、露腰,單純搭肩、摟腰,並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須碰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構成要件,昨改判張男無罪定讞。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得知判決結果,驚訝說:「怎麼會這樣?根本脫離被害人感受!」她說,腰部是敏感部位,一般人不會接受非親密對象的碰觸,司法人員該了解不同性別對隱私的落差,「像男性尿急,路邊就可解決,女性可以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抨擊:「我喜歡穿迷你裙、小可愛,是我的自由,不代表默許讓人摸我大腿侵犯我啊!把穿著拿來當理由,實在很離譜。」
七成三民眾認為算性騷
性騷擾案發生於新竹市大同路上的這家「踊子」PUB(2樓)。楊勝裕攝
《蘋果》昨語音民調顯示,高達七成三受訪民眾認為「搭肩摟腰算性騷擾」,僅一成二認為不算。女大生鄭曼辰說:「摟腰是親密朋友間才有的行為,上司對下屬這樣的舉動當然構成性騷擾。」三十六歲已婚男子張國華,被控在二○○七年常以MSN等,向二十多歲女部屬示好遭拒,隔年二月,張男利用高層主管約同事到新竹市大同路「踊子」PUB續攤,一行人坐在包廂沙發的機會,刻意坐到女部屬右邊,伺機伸左手勾搭女部屬右肩,女部屬察覺有異,側斜右肩閃避,張男竟將左手繞過女部屬後頸,勾搭左肩。
法官指腰部不算隱私處
女部屬控訴,她當時感覺被冒犯,身體趕緊向前挪移、前傾,企圖閃躲,不料張男的左手順勢往下摟住她的腰,時間長達十秒,她不知該怎麼辦,後來起身離席,事後向高層主管投訴並提告,張男才透過電子郵件向她道歉。
新竹地院認定,案發時女部屬曾多次閃避張男的肢體動作,且張男違反女部屬意願摟腰,致被害人感受遭冒犯,加上張男事後寫道歉信等,依《性騷法》判張男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但高院由審判長王聰明、受命法官陳世宗、陪席法官黃雅芬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張男道歉信僅空泛表示:「請原諒我一切言語與肢體對你不禮貌之行為」,並未承認「搭肩、摟腰」。
合議庭還在判決書指出,《性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構成性騷,原因是女性胸部突出、臀部渾圓,用以吸引異性,和男性不同,至於肩膀、腰部則和男性沒有太大差異,且「女生夏天衣著常露肩、露腰,難與臀部、胸部的隱私性等量齊觀」,故認即使張男真有搭肩、摟腰,也不構成刑事犯罪,頂多觸犯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蘋果》昨聯絡不上被害人和被告張國華,但張母說:「高院法官終於還我兒子一個清白,兒子因此案受委曲兩年,夫妻差點鬧離婚。」張母表示,兒子一審判拘役四十天,雖繳罰金就沒事,但兒子堅持沒做過這些事,家人也都力挺他上訴證明清白,「如今判無罪,全家終於可以安穩睡覺,晚上我要好好煮豬腳麵線給兒子過過運,掃去兩年來的委曲。」張家親友表示,一審判張男有罪後,對方竟求償一百二十三萬元。
判決迥異令人無所適從
事實上,北市四年前也曾發生摟腰性騷案例,男子陳昆民在公車上對女學生強行摟腰,被依《性騷法》判六月定讞。張國華案近似前案卻判無罪,令民眾無所適從。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說:「各婦團已在討論建議修法,傾向性騷擾罪不再列舉『臀部、胸部』,改以『侵擾身體』等文字,讓法界能從實務中取得較符合現況的裁判標準。」
摟腰性騷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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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華被控向女部屬示好遭拒,聚會時刻意坐到該名女部屬旁,勾搭她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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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部屬企圖閃躲,不料張國華順勢往下摟住她的腰,時間長達10秒鐘。
性騷或猥褻 爭議案例
◎2009/3 男子邱惟中在台北火車站自慰,把精液甩到前方女子裙上,被控性騷擾。但檢方認為邱男未觸碰被害人,不起訴。◎2008/9 周姓男子參加大學同學會,合照時搭女同學肩膀,被告性騷擾,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檢方,尚未偵結。◎2008/1 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伸手抓捏一女子胸部10秒,一審認為只算性騷擾,對蔡被控強制猥褻判無罪。二審認為現場擁擠,被害人無法逃脫,改用強制猥褻罪將蔡判3月。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遇性騷擾 自保及申訴管道
★蒐證方式:◎言語騷擾:˙錄下騷擾言語˙請在場者作證◎肢體騷擾:˙抓住騷擾者的手,當場對質˙立刻呼救並報警,到醫院驗傷◎電話騷擾:˙錄音或保留騷擾簡訊˙將對方列為拒絕接聽對象◎文書騷擾:˙保留文書證據★職場性騷申訴步驟:1.向上級長官或受僱單位的兩性平等委員會申訴2.若遭打壓,可向各縣市勞工局或勞委會申訴3.遇肢體騷擾已涉刑事告訴,須在6個月內報警或提告註:第1、2項屬行政程序,須事發後1年內提出申訴★申訴電話:˙婦幼保護專線:113˙勞委會職場性騷擾申訴專線:(02)8590-2923˙婦女新知基金會:(02)2502-8715˙現代婦女基金會:(02)2391-7133資料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蘋果》資料室
民眾心聲
◎對女性沒有保障
許小姐24歲服務業
判決不公平,他以為主管就可以這樣,太差勁!若這樣騷擾都無罪,對女性沒保障。
◎法官與社會脫節
呂先生44歲滷味店老闆
判決不合理,性騷擾本來就很主觀,感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這名法官與社會脫節。
兩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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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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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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