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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標準放寬 新增四項疾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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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標準放寬 新增四項疾病認定
jasonin212
發表於 2010-12-23 13: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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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讓工程師「工時失控」而「爆肝」,引發過勞死爭議,但依據勞委會的最新公告,未來雇主不僅須承擔舉證責任,同時也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基準。
勞委會表示,為讓過勞死更容易認定,參考日韓等國標準,決定重新修正參考指引,除考量工作型態縮短工時,有關發生工時爭議等舉證責任,也改由雇主承擔;也就是說,未來勞工舉證「超時」工作,若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就採信勞工說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肯定勞委會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對勞工有幫助」,他強調,過勞死是結構性因素,「很難舉證」,改由雇主承擔舉證責任,「這個方向是對的」。
對於雇主要負舉證責任,科技業者表示會配合政府政策。台積電企業訊息處長孫又文表示,員工出差或加班都有詳實紀錄。聯電發言人劉啟東則說,科技業雖採責任制,但出差有紀錄,特別是科技業門禁系統完備,舉證不難。
南亞科技工程師過勞死引發關注,勞委會訂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新標準除了原有腦出血等八種疾病外,還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四項過勞死疾病。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指出,除比照日本,縮短加班時數認定,勞工只要在發病前因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職業病。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猝死案,將適用這項新公告。
傅還然說,未來認定過勞死的流程,首先確認疾病名稱,接著查詢是否為列舉的目標疾病、確認發病時間,然後判斷工作負荷。至於如何判定負荷量?依據「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三大指標,來判定是否為職業因素引發的過勞死。
勞工安全衛生
,
南亞科技
,
心臟疾病
,
過勞
,
過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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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tosi
發表於 2010-12-24 09:09
這個修法我個人是很重視,
因為我的同學他就在台灣某代工廠工作,
工作時數通常都超過12小時,
每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我算過,他平均每天工作時間是12.5小時,
一個月大概只休一天...所謂的做一休一...
有時候可以休兩天,是因為工廠沒有原料,
才有多這一天可以休息,
聽起來很誇張,但這卻是真的...
這種情況已經可以構成過勞死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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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oog
發表於 2010-12-27 14:13
感謝政府終於放行,哀!為那些辛苦犧牲的人默哀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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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
發表於 2011-1-11 11:23
現在企業壓榨勞工,不把人命當一回事,應該還要重罰企業主才對,例如說停工,他們才會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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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ft28
發表於 2011-11-8 17:11
這項議題的討論
可以看出
勞資雙方的角力
其中的拉鋸
非一般人所能看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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