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剛之子 撞人一死一傷 輕判六年

 
楊文若 發表於 2011-1-30 13:54:17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5 2651
而且在場目擊的數十人  無人敢出庭作證....  

判6年   其實和沒有判是一樣的

因為之後如果再加個緩刑  

根本就不用關 ...

要不然就是關一兩個月  之後以"表現良好"的名義假釋出來



中國不是常說自己多強

怎麼在場目擊的沒半個男人敢出庭作證??

在中國當官真爽..

已有(15)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宅到不行 發表於 2011-1-30 18:57
他媽的中共就是這樣的爛貨啦
13akira 發表於 2011-1-30 19:45
官官相護,這句話真讓大陸官員發揮到淋漓盡致
云走了 發表於 2011-1-30 19:52
本帖最後由 云走了 於 2011-1-30 20:03 編輯

楼主,做人要诚实
李启铭可是直接认罪,要证人干什么?
顺便问问上次那个印度裔的英国人,撞死了台湾人,判了几年?
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 ... ontent_11940715.htm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望都县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李启铭对判决没有发表意见。
天地無塵 發表於 2011-1-30 20:02
本帖最後由 天地無塵 於 2011-1-30 22:35 編輯

的確是不用證人
連這個程序都省下來了。
從這個案件來看…
貴國真的是人命賤如蟻啊~
徒刑六年…假釋三年就出來了
再加上樓上有大大建議的「表現良好」之類的…
在台灣的話,就我們台灣人而言…真的很難想像的快。
云走了 發表於 2011-1-30 20:09
本帖最後由 云走了 於 2011-1-30 20:13 編輯
的確是不用證人
連這個程序都省下來了。
從這個案件來看…
貴國真的是人命賤如蟻啊~
徒刑六年…假釋三年就 ...
天地無塵 發表於 2011-1-30 20:02


    贵国人命真的比我国要贱至少一半,我查了半天好像就赔1万美金?

    http://www.nownews.com/2010/04/20/11490-2593888.htm
英國商人涉嫌撞死送報生案,台北地檢署今天(20日)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林克穎提起公訴,並求刑2年6個月,下午北檢將對本案提出說明。

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Zain Dean)涉嫌於3月25日凌晨在北市忠孝東路4段撞死送報生黃俊德,事發後,他委託女友將肇事賓士車送往資源回收廠準備解體,被警方即時攔截,他否認開車,把責任推給泊車小弟,3月27日晚間被台北地檢署諭令以1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檢方本月7日曾傳訊他到案說明。

林克穎應訊時辯稱當天喝醉酒,請卓姓泊車少爺開車送他回家,自己坐在車子的副駕駛座,後來才發現車禍,但泊車小弟「小卓」大聲喊冤說,他替林克穎開車數百公尺後就被趕下車,對方連小費也沒給,怎麼會是他撞死人?肇事的賓士車開到忠孝東路4段發生車禍,酒店距離車禍地點約5.2公里,開車至少要20分鐘。

林克穎19日召開記者會抱怨,自從上了新聞後,廠商全部撤廣告,台灣人都不想幫他工作,這麼大一間辦公室只剩兩個老外。他說願意付上百萬保險金給家屬,但家屬根本不願意見他。

檢方認為,林克穎酒後肇禍當時未立即下車對傷者施以救助還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而且至今尚未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法院從重量處2年6月徒刑。

原文網址: 撞死孝子無悔意 英商林克穎求刑2年6個月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04/20/11490-2593888.htm#ixzz1CWI11fNm
strong67006 發表於 2011-1-30 20:55
台灣本身就有很事要煩心了...

其他國家的事就少操心了
天地無塵 發表於 2011-1-30 21:26
本帖最後由 天地無塵 於 2011-1-30 21:27 編輯

被害者的爸爸不是李剛
加害人又是所謂的「英商」
出國就閃人了,誰會鳥台灣人的死活?
判它個二十年都不為過!
再說…
閣下不為自己的同胞出聲就很過份了
還有閒情逸致來管大陸還是台灣誰的人命賤?
敝人有抬高台灣人命金貴嗎?
只是說我們很難想像
並不是代表認同啦!
勿空想止步 發表於 2011-1-30 22:18
真的!那印度英商的事件都被忘的一乾二淨了,台灣人真悲哀喔...
是怕判太重會得罪印度跟英國嗎
人家對家樂福可以嚴懲,台灣是裝作不知道、隨便敷衍
是怕得罪法國喔
可悲的台灣啊...

再問一個,之前那打人的高雄議長兒子,請問現在怎麼樣了?
云走了 發表於 2011-1-30 22:27
被害者的爸爸不是李剛
加害人又是所謂的「英商」
出國就閃人了,誰會鳥台灣人的死活?
判它個二十年都不為過 ...
天地無塵 發表於 2011-1-30 21:26



    做为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沦陷区同胞,我声援你们一定要狠狠的处理这个印度阿三,
    印度和英国算什么碗糕?

   中华民国現行的法律,第二七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上訴人係以駕車為業,其所駕駛復為其公司之大貨車,縱此次非載貨而載人,但因與其駕車業務有直接關係,仍屬業務上之行為,自應負特別注意
   義務,由於其過失行為,發生致人於死之結果,原審本此確定之事實,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論以罪責,自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71年台上字第7098號判例)http://www.trvsa.org.tw/2-4.htm

   沦陷区现行法律,违章驾驶致人死亡的上限是三年,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适当的减刑。
   由于李刚的儿子,这件事情影响已经相当恶劣,已经算是从重处罚了。
   
   连我这样身在沦陷区被专制统治着的同胞都知道中华民国的刑法。
   唉,台湾同胞的法制教育急待加强。
  
   至于其他乱喷的人,参考我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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