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而交保金額不定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
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1)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2)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這種案件除非重大
否則大都是交保除非不付交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