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一審二審沒翻案,第三審若是沒有新的發展,如(新證據、事件),要翻案不容易。
此外,堅持不離的原因也很多,或許是財務的原因才不分(沒記錯的話,台灣是債務和財物均分)。
沒誤解的話,假設離婚前,男方欠一屁股債(假設),那麼女方不需要去承擔男方的債務,但是...,假如離婚後,債務人可以跟女方討債,似乎法律上認可女方有這義務。
此外,財產的分配似乎是以雙方財產的總和扣除總負債後,再來均分的。假設男方名字下沒財產(假設為0),那麼則可以分到 (女方財產-總債務)/2 (聽律師講起來好像是這樣,有點一知半解就是)
很詭異,總覺得這法律聽起來莫名其妙,倒是希望了解離婚官司的債務、財產分配理解的人,能解迷一下
P.S. 不是我要離婚,是我父母打算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