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長 收2000萬關說 無罪定讞

新聞達人 發表於 2011-6-10 06:00:17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 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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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台中市議會前議長張宏年被控六年前收受電玩業者兩千多萬元,向台中市政府關說讓業者拿到兩張電玩執照,被依貪污圖利罪起訴,但一、二審均判張無罪,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見解,仍認為核照過程沒違法,張不構成貪污圖利罪,但民代若為民服務也要收費,道德可議且「無法令人苟同」,全案定讞。律師高涌誠痛批:「判決完全悖離人民情感!怎可一再用『道德可議』輕縱收費關說的民代,應將張宏年列入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範對象,或修正《政治獻金法》,改用大額罰款取代刑責。」                  
高院:張宏年無不法   
台中市民方也中表示:「我只能說有議長身分真好。」民眾何啟章則感慨:「官字兩個口,民眾只有無奈。」現為台中市議員的張宏年昨低調說:「都過去了,不想再說什麼。」檢方調查,二○○五年十一月,張宏年為協助電玩業者柯美雲取得「摩納格公司」和「摩拿軻公司」兩張電玩執照,打電話給不知情的市長胡志強和經濟局長廖德淘關說,廖還在簽呈上用鉛筆註記「張議長12/7」提醒胡志強。當年市府只核發這兩張執照,柯女陸續給張前金、後謝及營業紅利,共二千一百四十萬元。法院審理時,張宏年坦承為民服務關說但強調未收費,辯稱他與柯女金錢往來是借貸關係以及柯女贊助其服務處的款項。一、二審均認為,沒證據證明張宏年要求市府違反法令發給電玩執照,也查無市府發照過程違反法令或濫用裁量權,且核發執照是市府職權,不是議員權限,不符合「明知違背法律、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不法利益」的成罪要件。
                  
「無施壓證據但可議」   
判決還指出,為民服務是議員天職,如果還要收費,「雖無法令人苟同」、「道德固足非議」,但因市府發照過程完全合法,不管張有無收費都無法構成貪污圖利罪。最高法院昨駁回檢方上訴,張獲判無罪定讞。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49585/IssueID/20110610

已有(2)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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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鳥3 發表於 2011-6-10 23:43
貪的不是國庫公款,的確不構成貪污沒錯
但應該也算是收受賄賂吧
若是無法可管,表示現行法律真的有問題了
lenovos10e 發表於 2013-6-25 12:55
thank you for sharing the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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