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明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此外,次按同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依本案例看來,此位大大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進入維修,樓上住戶不得拒絕。若其拒絕,則可依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協調,樓上住戶若仍置之不理,則大大得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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