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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友廉、黃哲民╱新北報導】女子曾淑莉去年拿出男子吳振中簽署的「結婚保證書」,指曾任士官長的吳男逃婚,交往十年來只想跟她上床;吳男則反駁曾女是恐怖情人,「每次見面都要炒飯」,他像在當鴨(指牛郎)。雙方翻臉後,曾女今年五月底拿噴漆去吳宅大門噴寫「敢做不做當吳振中士官長」,檢方昨依毀損罪將她起訴。
曾淑莉昨電話受訪坦承噴漆不對,盼能和解,且強調對過去的事已無所謂,放棄要求吳男履行結婚承諾。吳男手機則成空號,昨無法得知回應。
「若判結婚寧去死」
離婚的陸軍士官長吳振中(四十二歲)十一年前和中年喪偶的曾淑莉(四十七歲)交往;二○○五年,曾女要吳男簽「結婚保證書」,並約定自同年四月到二○二五年三月,月匯一萬元「安家費」給她。但去年底吳低調退伍祕密搬家,自此逃婚。曾女因而向《蘋果》爆料指吳男始亂終棄、只想跟她上床等。吳男先前澄清說:「我真的愛過她!」但指女方「一見面就想要炒飯,我根本是當鴨(牛郎)。」還說兩人常去旅行都由他埋單,月俸六萬多元所剩無幾,而女方還會對他施暴。吳男指因擔心女方會去部隊鬧而使他失去終身俸,才勉強簽署「結婚保證書」,且說「若法官判我得跟她結婚,我寧可去死。」雙方翻臉後,曾女找到吳男中和住家,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用紅色噴漆在吳宅大門上寫「敢做不敢當吳振中士官長」等文字,吳男調出監視器畫面,憤而提告。
婚約不得強迫履行
板橋地檢署調查認定,因噴漆破壞大門美觀,起訴曾女涉嫌毀損,但她另被控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考量噴漆所言是個人意見主觀評價,不起訴。另外,曾女對吳男的噴漆案尚有一起偵辦中。律師陳昭全指出,《民法》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就算吳男簽下「結婚保證書」承諾月付萬元,也會因約定違法、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吳振中與曾淑莉 交往事件簿
◎2000/08:士官長吳振中與曾淑莉在婚友社認識交往◎2005/04/15:吳有意分手曾女拒絕,2人簽第1份結婚保證書,曾女同意不騷擾吳工作,吳則至2015年3月,10年內每月付1萬元給曾女◎2005/12/16:曾女再逼婚,雙方簽第2份保證書,曾女同意10年內不與吳討論同居、結婚,但付款期限延長為20年◎2008/07/18:2人再簽第3份結婚保證書,吳同意退伍後與曾女完成結婚手續◎2010/11/04:吳退伍,但他告訴曾女要分手,不與其結婚也不再每月給1萬元◎2011/05/27:曾女到吳住處噴漆,寫說:「敢做不敢當吳振中士官長」◎2011/07/13:板橋地檢署依毀損罪起訴曾女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7238/IssueID/201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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