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探望.. 扁媽哭訴別讓陳家受打壓..你覺得呢

 
wellgunx 2011-9-10 19:17:25 發表於 動漫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41 4904
HAPPYSAT 發表於 2011-9-11 05:39
什麼打壓
陳家全家都對不起台灣人,
還敢出來哭, 裝可憐
把台灣的道德公義標準完全摧毀了
暗黑冥煌 發表於 2011-9-11 08:01
特偵組偵辦扁家資金流向多久了

為何至今還看不到

扁家人士違法收受政治獻金案的起訴書?

難道扁家人士真無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的事實???
maybefine1 發表於 2011-9-11 08:15
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不明確..目前阿扁被判有罪就是依此.所以仍有爭議性..但別忘了..國務機要費是判無罪的喔..因為法官引用馬英九特別費[大水庫理論]...將阿扁跟馬英九都判無罪..而不像藍軍立委的醜陋..特地將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做性質上的區分..只將特別費除罪化..就只是為了讓阿扁坐牢...
j123 發表於 2011-9-11 10:48
阿阿,這種要求是讓小英為難吧. 難道無視司法的判決嗎?
kin121 發表於 2011-9-11 14:35
連政治家庭的長輩都說出如此巔倒是非的話!!
難怪社會亂象會這麼下沉
b099160 發表於 2011-9-11 15:21
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不明確..目前阿扁被判有罪就是依此.所以仍有爭議性..但別忘了..國務機要費是判無罪的喔.. ...
maybefine1 發表於 2011-9-11 08:15

所以阿扁無罪,海外資金是建國基金,是自己有腳跑到海外的
護主也不是這樣子硬凹,判決有利就合理,判決不利就哭訴打壓,依照綠色的說法,法院是KMT開的耶
timinghere 發表於 2011-9-11 15:35
陳前議員不是說他們父子倆要一起參加小英的慶功宴嗎
所以當然是有小英在
誰能動阿扁一家呢
babu~ 發表於 2011-9-11 16:34
扁媽說的沒錯...
連扁媽的孫子都被妮可打壓...好口憐!!
暗黑冥煌 發表於 2011-9-11 17:34
本帖最後由 暗黑冥煌 於 2011-9-11 17:37 編輯

民國司法在我看只有輕放扁家問題

扁家瑞士的七億元密帳還有藏匿國泰世華的八億元現金
至少15億的政治獻金
竟只有扁大選申報不實 被控偽造文書罪法律問題

而無以下法律問題

這就是民國政治獻金法
無言
.................................
政治獻金法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六一七五一號令制定公布
第 十五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政治團體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第二十一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前項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日起二年內仍未支用完畢時,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供第一項各款規定使用者,於申報所得稅時,不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等等
yizo 發表於 2011-9-11 23:12
适逢其时,一石多鸟!蔡大姐在尽心做,陈大哥在急忙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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