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暗黑冥煌 於 2011-9-11 17:37 編輯
民國司法在我看只有輕放扁家問題
扁家瑞士的七億元密帳還有藏匿國泰世華的八億元現金
至少15億的政治獻金
竟只有扁大選申報不實 被控偽造文書罪法律問題
而無以下法律問題
這就是民國政治獻金法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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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六一七五一號令制定公布
第 十五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政治團體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第二十一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前項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日起二年內仍未支用完畢時,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供第一項各款規定使用者,於申報所得稅時,不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