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z75197519 於 2011-10-28 15:40 編輯
第一章總則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可能有瑕疵的在這吧!!必要限度)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當時警察穿著制服騎著警車來攔人!!這符合規定!!)
第 5 條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他們撞車!警察也有通知救護車!這個也做到了)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他們是合理的懷疑)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這是那兩個小孩不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