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公審的正反效益 媒體之是:
因為媒體一步步探究,加上全民的憤怒及相關人士的努力,而挖掘出真相,並進而推動該主動積極辦案的怠惰檢調及警政體系,導致媒體引導辦案的糗態。
媒體之非:
加害人會變成令人痛恨至極的全民公敵,皆因名嘴的挑起,(最明顯的如藍綠造勢抹黑對方的激憤),有時候加害人的罪責並非如此之重,卻被民粹壓力導致連律師都不敢為之辯護。
相信泰安休息站的出軌事件,故意謀殺以詐領保險金,應該比酒後亂性暴力毆打更嚴重,仍有律師主動出面為之辯護,律師因此聲名大噪。
Ma案律師僅完成所謂[階段性任務]就因輿論壓力逃之夭夭,大律師事務所皆如此,更遑論一般律師,誰敢為Ma辯護誰就得臭名,可見一斑。
如果Ma案可以公投,可能死罪難逃;在中古世紀可能就被民眾用亂石砸死了。
呼籲大家還是要理性面對,本法律討論區請盡量用公正客觀的態度討論之,發洩情緒是一回事,公平論斷又是另一回事。
造成民怨至深的原因,我想除了是連日說謊及未對家屬有所表示的態度之外,中日情結應該也是佔了不小的因素。
友寄於2100全民開講連線報導
感覺友寄比Ma有誠意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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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判,媒體先審,而且無律師陪同,所有言論皆可做為未來的呈堂供證,對被告顯失公平,武器不對等。
友寄僅在一般翻譯人員的陪同下用一般人生活上的用語回答問題,遣詞用字並不精準,如何應對諸多專業媒體人及律師的問答。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 第1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國家根本大法規定僅法院能審問。
我們只能當作濤哥是站在好奇的社會大眾立場上向出於自願的當事人問明緣由,而非媒體審、人民判。
誠如學恆所言,連日來都是社會大眾替受害者說話,應給予加害人更多發言的機會為是。
此舉並非是免其責,而是應視其情形(還原當時狀況+犯後態度)而給予相當之社會責難,而非無限上綱。
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第13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法官尚且須聽兩造說詞才能下判
義憤填膺的民眾,除了聽媒體人一週來的揣測後,如今也得知友寄的說詞;
若有機會,也應再聽聽Ma(看節目是否請得到)及林姓司機(周律師已有若干轉述)的敘述,說不定自己最初的想法會有動搖。
經過媒體專家學者大家對一件事情詳細探討,抽絲剝繭後可以列出上百個原因理由,連日來媒體公審揣測出很多背後的[不單純],但往往有時候事情可以[很單純]。
一群年輕人酒後失控暴毆離場,當時可能真的印象不深,事後聽從經紀公司安排配合演出,更未料及會有各類監錄系統的聲音畫面,加上檢警龜速的辦案效率,才有如今多采多姿宛如肥皂劇的發展。
此為轉貼
作者:share-well:
友寄只參加過暴走族;而非黑道,更非xx組或xx會。
友寄與Ma真的因酒後亂性施暴,記憶不全;而非冷靜思考後的蓄意動手。
電梯內的畫面的日期是否有誤?或許為前一天相同時間的畫面呢?
一切的謊言皆為經紀公司的安排,如同許姊說的擠牙膏,他們四人只是為了Ma的前途而配合經紀公司或首任律師的演出。
警方真的只是因辦事效率不彰而失職,並非陰謀論。
我相信喝酒醉的確會失憶...
多年前我有朋友酒醉仍能騎車回家,在我們看來應該不是太醉而有些許意識的。
未料路上被撞而手骨折,當時大家都認為這般疼痛不醒也應該酒意全消了吧!
事後才知他竟在醫院清醒後才發現自己在醫院而且手部骨折了。
聽起來很誇張...難怪開刀時麻醉師都要問清楚是否有喝酒的習慣,酒量為多少。
有喝酒醉經驗的朋友可以講述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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