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是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先生的名言...........
不認識水德兄的請參考下面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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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特偵組對林益世案偵結起訴,但特偵組未對此案具體求刑,新聞內容如下,
林益世索賄案偵結起訴 妻子彭愛佳列洗錢被告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動搖馬政府清廉威信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索賄案在今(25)日偵結,特偵組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將林益世、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及林益世的兩位舅舅等5人提起公訴,但不具體求刑。
特偵組表示,林益世索賄案從6月27日正式分案後,歷經4次大規模搜索,及1次同意搜索,總計搜索處所達33處,約談人次近80餘人;除起訴涉案的5人之外,也將涉案廠商陳啟祥等人,另依行賄罪嫌,發交高雄地檢署依法偵辦。而關於案件偵查期間發現疑似涉嫌藉勢勒索財物的高雄市議會副議長,也在諭知交保後續行偵辦。
關於起訴論罪部分,林益世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絡罪」、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等罪嫌,提起公訴,分論併罰。
而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則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及《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等罪嫌,提起公訴,分論併罰。
另外涉嫌幫助洗錢的妻子彭愛佳和兩名舅舅,也分別被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掩飾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和《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只起訴、不求刑」部份,特偵組表示,「由於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年5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提案,針對起訴具體求刑問題糾正法務部,故本件結案書類即未再對於被告林益世等人具體求刑。」
貪污治罪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依特偵組要求的一罪一罰,所起訴的部分,最低刑期共23年,
不具體求刑是因為" 監察院曾針對起訴具體求刑問題糾正過法務部 "
不過小弟是感覺特偵組直接將燙手山芋拋給了法院............ |